1、北京地税:外埠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2、4年第1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
(五)《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税总发〔2014〕10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内经营的,需提供《发票担保书》3份,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六)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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