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月未开票先认收入,次年开票如何处理?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我公司为银行提供软件系统开发服务(适用6%增值税,向银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有一个开发合同是跨年度的,工期大概从2013/5-2014/5月,款项要在2014/5月经过验收并且符合其质量评分才能向对方提供发票一次性收款。如果到2013年12月底,我们想用完工进度法,先计列75%的收入,但没有开具发票(因对方不同意此时接受发票),那么我们是否可在12月申报表先申报并先交税,而在2014/5月实际开出发票时,再将已先交税抵回。如果可以,请问在12月和2014年5月的申报表中具体该如何填写? 问题答复: 答:增
2、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337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建议企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做增值税纳税纳税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