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国税: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应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1.纳税人需填报的资料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表210107,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并提供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2.合并(分立)情形的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在税务机关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3.办理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应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需填报的资料 纳税人填
3、报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表210107,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并提供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合并(分立)情形的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在税务机关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3.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