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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海南明确“住房”确认标准房产性质不明不能免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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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明确“住房”确认标准房产性质不明不能免税 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关于暂免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条款中“住房”的认定问题,海南省地税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相关认定标准。据悉,按照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针对上述规定,海南地税局在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征管中住房认定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945号)中进一步明确,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不包括个人自建住房),凡房产(总)证

2、中登记的房产性质属于住宅种类(包括别墅、高级公寓),均应认定为“住房”。房产性质登记不明确或属于混合用途的,不予认定为“住房”。个人销售或购买自建住房,凡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类型登记为住宅用地或商住两用且房产证登记的房产性质为住宅种类的,均应认定为“住房”。对土地用途、房产性质登记不一致或房产性质登记为混合用途的,不予认定为“住房”。此外,实行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两证合一登记的地区,其住房的认定以土地房屋权证中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即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用地的,认定为“住房”;土地用途登记为商住用地或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且房屋类型登记为住宅种类的,认定为“住房”。土地用途登记为其他类型用地的,不予认定为“住房”。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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