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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支付上年的工资,年终汇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
我企业2008年12月份的工资未发放给职工,2009年1月的时候才将部分工资支付职工个人,请问在汇算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财税[1996]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第五条补充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提示:有的企业可能因为考核原因,12月份的工资往往在次年1月份的时候支付给职工,这种情况下允许企业在汇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2008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有的企业可能因为资金问题迟迟未给职工发工资,这种情况下只要企业是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之前)实际支付,原则上都允许作为2008年度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如果超过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就不允许扣除了,以后年度也不允许在补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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