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伟大师逐条解析34号公告之三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张伟点评:还记得,高中同学考上了飞行员,假期回来的讲述,让我们知道了“飞行员是黄金堆积起来的”,人命关天,兹事体大,与飞行有关的训练费用,不能按照一般的“职工教育经费“等量齐观,给予2.5%的比例限制,将其归入“航空企业运输成本”符合航空企业的特点。2011年总局稽查局要求对航空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此条款正当其时。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税法执行的一个难点就是条文上的一般性规定往往兜不
2、住特定企业的特殊情形。当年东航返航事件告诉我们飞行员具有“黄金身价”,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对于保证飞行员的质量和空行安全至关重要。换个角度来说,飞行员是航空公司的“特殊固定资产”,上述费用是这些“特殊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费用,不能简简单单地套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也不应该仅仅允许其按照2.5%扣除。另外,诚如张伟老师所言,今年总局在去年检查三大航空的基础上对洪都航空、奥凯航空等若干家小航空公司进行检查,航空公司具有特殊性,如果能及时针对检查中遇到的政策问题进行解释,当会更利于引导航空公司税务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