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局查补的收入能否计入销售收入基数?A公司为某市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申报所得税表为:销售收入1000万元,税金及附加17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35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15万元),营销费用48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300万元),利润-47万元,应纳为0,在次年税务稽查中税务部门发现其少进一笔销售收入150万元,请问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企业所得税答复如下: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基数及广告费的基数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的申报表已报完,稽查查补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业务招待费扣除
2、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5.1560%3.09(万元)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为3.09万元,招待费超支5.15-3.09=2.06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实际发生了300万元,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金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扣除,2008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0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额为150万元。企业应补税:(150 2.06 150-47)25%=63.765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