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问题问:年终终了,企业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暂无法取得合法票据进行入帐,按照会计原则应作为预计费用提取挂帐,但是年末是否要所得税调整?如不需调整应符合那些条件(在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前提下)?如调整后第二年企业取得合法票据入帐的情况下是否可在第二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加计扣除? 依据?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纳税
2、年度发生的费用应取得相应凭据在当年度的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取得相应凭据的,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实务中,如果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在汇算清缴前能取得相应凭据的,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不得扣除的费用也不能在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