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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上海国税:“遗失补证”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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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税:“遗失补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遗失补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要求,核实所需资料后,予以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 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办理条件 要求遗失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先行登报申明作废,并按规定携带所需申请材料。 四、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五、办理资料 1.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两份); 2.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复印件; 3. 原未遗失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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