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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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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彭柏林摘要 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根本伦理特性在于其人民性,所突显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立场,所彰显的是为人民奉献的伦理精神。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人民性的伦理特性又需通过“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充满人道主义情怀”的志愿服务活动体现出来,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将“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充满人道主义情怀”视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具体伦理特性。中国特色志愿服务这三个方面的具体伦理特性,虽然表面上看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有着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却是奠基于人民性这个根本伦理特性之上的

2、,所突显的是致身公益、为民奉献的伦理本质。所谓“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充满人道主义情怀”,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这里,本质而言即是要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立场,秉持为民奉献的价值理念,以饱满的人民情怀,自觉自愿地、不计报酬地向他人或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关键词 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伦理特性;人民性;自由意志;道义论色彩;人道主义情怀作者简介 彭柏林,湖南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负责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湖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这无疑是一项

3、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除了从法律、行政等层面着手外,还需要从伦理层面进行思考和探索,构建志愿服务伦理规制体系,推进志愿服务伦理建设。而要构建志愿服务伦理规制体系、推进志愿服务伦理建设,就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唯有如此才能使构建的志愿服务伦理规制体系契合志愿服务的伦理本质、合乎志愿服务伦理的内在规律,从而使志愿服务伦理建设真正富有成效地进行。所谓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即志愿服务所具有的伦理品质或伦理特质。志愿服务究竟具有什么样的伦理特性呢?毋庸置疑,志愿服务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现象,必然具有某些适用于世界各国志愿服务的共通性的伦理特性,但是受世界各国经济、政治状况的制约以及

4、风俗习惯、民族文化等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志愿服务在伦理特性方面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有些差异甚至是本质性的、根本性的,特别是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与西式志愿服务之间更是如此。正因为如此,在探究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时不能仅限于从一般性的角度来思考,而应基于不同话语和叙事体系来分析。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来探析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是本文的主要目的。依据习近平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 志愿服务条例 等对志愿服务的规定,基于我国志愿服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伦理思想研究”(23BZX087)的阶段性成果与湖南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岳阳基地成果

5、。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研究 22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以及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探析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可从根本伦理特性和具体伦理特性两个层面展开。一、根本伦理特性2013年12月5日,在给华中农业大学“本禹志愿服务队”的回信中,习近平强调志愿者要“坚持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1(27)。这实质上是对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根本伦理特性的深刻揭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根本伦理特性就在于其人民性,所突显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立场,所彰显的是为人民奉献的伦理精神。所谓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奉献,是指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开展应该始终突显人民至上的价值观,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

6、的位置,围绕人民的利益和幸福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就其本质而言,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是应人民的需要而产生的,也是在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立场和为民奉献的伦理精神贯穿于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发展过程的始终,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人民性伦理品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之所以强调人民性,首先是由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性质决定的。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范畴,建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必然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立场。因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

7、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2(123)。只有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我国的志愿服务才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焕发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成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重要力量;否则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而发生异化,变得黯然无光、一事无成,最终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其次,它是由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领导力量决定的。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最本质的特征。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

8、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3(3)据调查,目前“有15.22%的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志愿者所占比重在90%以上,19.12%的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志愿者所占比重在60%90%,32.59%的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志愿者所占比重在 30%60%,只有 33.08%的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志愿者所占比重在30%以下”4(50)。与此同时,2020年,在中央文明委统一领导下,全国志愿服务工作协调小组成立,负责全国志愿服务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指导;2021年,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战略部署,助推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向纵深发展,中宣部志愿服务促进中心也成立了。所有这些均表明,党对志愿服务事业的

9、领导和引领正在不断加强,从而逻辑地决定了以人民为中心必然成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最为根本的价值理念,因为“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5(53)。最后,它是由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秉持的伦理精神决定的。志愿服务伦理精神,是指贯穿于整个志愿服务过程、支配志愿服务价值取向的伦理意识或理念。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秉持的伦理精神,尽管与一般志愿服务秉持的伦理精神具有共通之处,但本质而言,它是对雷锋精神的传承和延续,是基于雷锋精神的创造性转型和升华。事实上,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雷锋精神与志

10、愿精神已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渗透于志愿服务的各个领域和方面,成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独具特色的伦理精神和核心价值理念。而雷锋精神的实质和核心即服务人民、为人民奉献,这就内在地决定了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必然坚守人民立场,将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自己的价值 23伦理学研究2023年第5期追求。二、具体伦理特性人民性作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根本伦理特性,所体现的是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伦理本质,而这一伦理本质又是通过具体的志愿服务活动彰显出来的。就具体的志愿服务活动而言,它是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并充满人道主义情怀的公益性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充满人道主

11、义情怀”视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具体伦理特性。1.出于自由意志所谓出于自由意志,即指志愿服务行为是出于志愿者内心自由选择并受志愿者道德意志支配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伦理特性,是否属于道德行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就在于其是否出于行为主体的自由选择,是否建立在行为主体意志自主自觉的基础上。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6(490)。而“志愿服务首先是志愿者自觉自愿从事的社会服务活动。自觉自愿是志愿服务的首要前提,是志愿服务实质的基本体现。志愿服务受志愿者的社会理想和道德驱动,是志愿者基于自己的信念、良知和责任而自

12、愿地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活动,不存在任何的行政命令或义务性约束,没有任何强制性”7(36)。志愿服务条例 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3(2)。所谓遵循自愿的原则,即指个人是否愿意参与志愿服务应完全取决于志愿者的自我判断。所谓“完全取决于志愿者的自我判断”,就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是基于内心自由选择而作出的,是建立在志愿者的意志自主自觉基础上的。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调动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一些政府部门或组织也会出台各种各样的激励政策、采取各种各样的支持措施、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来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但就志愿服务本身来说,这些激励政策和支持措施不过是一种外在的社会

13、机制作用而已,虽然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却不能成为强制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约束性力量和负担。如若一个人的内心没有参与志愿服务的意愿和动机,无论怎么宣传、引导、激励和支持,也是难以激发其参与志愿服务的兴趣和热情的。终极地看,一个人之所以会自觉自愿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既不完全是因为外在社会机制的作用,也不是像功利主义者所说的那样纯粹出于功利或利益的驱动,而主要是基于其自身对志愿服务伦理价值和意义的深刻认识,基于其兴趣和志向,基于其内在良心的呼唤、内在道德信念的驱动以及对作为一个公民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的高度自觉,是出于其自由意志的驱动。尽管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有所不同有的可能出

14、于道德义务的驱使,有的可能出于仁爱他人的道德心理,有的可能出于实现自我价值的考量,有的可能出于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有的可能出于社会的认同和赞许,有的可能是为了丰富自己的生活体验等,尽管人们参与志愿服务会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制约,但本质地看,人们参与志愿服务都应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其内心自由选择和意志自主自觉的基础上的。事实上,志愿服务只有建立在行为主体内心自由选择和意志自主自觉的基础上,由行为主体自觉自愿地作出,才能获得其道德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志愿者所内在具有的道德意志是其自觉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最为根本的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志愿服务活动是志愿者自己基于关爱他者、服务公益这一特定目的而采取的行动

15、。“意者,心之所发也,有思量运用之义”8(17);“志者,心之所之。之犹向也,谓心之正面全向那里去一直去求讨要,必得这个物事,便是志”8(15)。志愿服务作为志愿者基于意志选择而作出的行为,体现了理智和意志的高度统一,而志愿者基于道义责任、出自利他动机而自觉自愿奉献公益、关爱他人的需求则突显了其道德意志作为实践精神所具有的根本特征,乃是志愿服务活动的灵魂所在。24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另一方面,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自决性,也即一个人是否愿意参与志愿服务、参与何种志愿服务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志愿服务,均是由其自己决定的。决定是道德意志的基本规定性,自决则是意志的道德属性

16、。唯有道德意志可以使人面对冷峻的现实而无所畏惧、面对漫漫人生而不随波逐流,“道德意志使主体深知:人唯通过决断,才能投入现实,不论作出对他来说是怎样的艰苦。”9(279)而是否具有关爱他者、奉献公益的道德意志,对一个人能否自觉自愿参与到志愿服务中去具有决定性作用;一个基于对志愿服务价值和意义的深刻认识而形成了关爱他者、奉献公益的道德意志的人,一般情况下,就会将参与志愿服务视为不可推卸的道义责任和使命,积极地、主动地甚至奋不顾身地投身于其中,哪怕遇到再大的困难和打击,也会乐此不疲。2.具有道义论色彩道义论,亦称义务论,是相对于功利论而言的。功利论往往从人的本性在于趋乐避苦这一逻辑前提出发,认为判断

17、一个人的行为道德与否以及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应当依据其所最终产生的“功利”效用如何。换言之,行为所最终产生的“功利”效用是判断行为道德与否以及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唯一依据。与功利论所主张的观点不同,在判断行为道德与否以及是否具有道德价值方面,道义论所强调的不是行为的“功用”效果,而是因其自身而善的“道德善”,强调动机是否善良和出于义务心。在道义论看来,只有符合道德原则、为道义而道义的行为才是道德的,才是有道德价值的。很显然,志愿服务具有鲜明的道义论色彩。首先,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并不是其非做不可的,而且绝大多数的志愿服务是属于法律于人的义务要求之外的事情。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伴随着权利的确

18、立而得以确立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且义务的内涵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演进性地向前拓展。这种内涵的拓展通常在先期表现为道德层面的认知与实践,也正因为如此,道德相对于法律而言往往具有逻辑上的居先性。在一定意义上,志愿服务是超越于普遍意义或曰法律所规定之义务而对社会道德所作的一种及时而积极的善意补充与修复,而蕴含于其中的“先进的责任感实际上是以社会为对象的奉献的思想”10(13)。这种奉献作为价值源泉与精神力量支撑、激励着志愿者的具体志愿服务活动。其次,人在本质意义上是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存在的。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存在,既意味着人必然要以社会组织的

19、方式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又意味着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存在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维护、关切和促进这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生命共同体的义务和责任。换言之,我们每一个人在参与社会公共活动、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还应基于每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而应承担的社会道义和责任来努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志愿服务,就其本质而言,即一种基于社会道义责任而奉献于社会公益的活动,同时也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承担应尽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它内在地要求我们自觉自愿地、不计报酬地投身到社会公益事业中去,这就决定了志愿服务应当是一种纯粹基于社会道义责任而作出的社会伦理行为,或者说出于义务心的纯伦理行

20、为。作为一种纯粹出于社会道义的社会伦理行为,志愿服务理应是非权利动机性或无偿性的。志愿服务条例 明确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无偿的原则,“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3(5),“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3(6)。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没有道德权利就无所谓道德义务,因而不能离开道德权利来谈道德义务,所以志愿服务并不是无偿性的或非权利动机性的。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不利于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按照这种观点来分析志愿服务,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你不给我权利或回报,我就没有必要参加志愿服务,或者别人不为我服务,我也没有必要参加志愿服务。这种思想和言行不仅与 25伦理学研究2023

21、年第5期道德是人类自我完善的特殊价值这一本性是相违背的,而且与志愿服务的本质和精神是相违背的。事实上,一种行为之所以称得上是道德的,就在于其动机不是获得某种报偿、某种权利,并以个人利益或多或少的牺牲为前提。当然,不可否认,一个人在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会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如一个尊重他人的人通常也会得到他人的尊重,一个乐于帮助别人的人通常也会在适当的时候得到别人的帮助,一个讲诚信的人往往也会获得他人的信任,等等。反之,一个人要想获得他人的尊重就得尊重他人,要想获得他人的帮助就得帮助他人,要想获得他人的信任就得讲诚信,等等。但仔细分析则可以看出,这两种情况总体上来说都不是以获得某种报偿

22、或权利作为履行道德义务的前提和依据的,前一种情况是有德之人在一个公正理想的社会里所得到的正当报偿,属于道德主体德行之外的东西;后一种情况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应遵循的最为起码的道德条件,本身就属于道德命令的范畴。“如果硬要把道德义务同道德权利拉扯到一起,那么,这种 道德权利 就只能合理地理解为一种履行道德义务的要求或能力。”9(190)而志愿服务就其本质而言,是每一个现代公民所应有的责任担当。我们之所以应该参加志愿服务,其最基本的理据就在于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都担负着促进社会这个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体和谐、发展和进步的使命,而正是这种使命和担当决定了我们应当不计报酬、不求回报地去参加志愿服

23、务活动。“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11(163)作为社会存在物,我们每一个人不能老是局限在自己的小圈子来思维和行动,每时每刻都只想着自己的个人利益,千方百计地去为自己积累财富、去做争名逐利之事,而应当超然于个人利益之外,去做一些有益于社会之事、有益于他人之事,在社会公益有需要时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在他人有困难时尽量去给予和帮助。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在“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中感受到善的力量,把握人生的真谛,不断完善自我,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3.充满人道主义情怀所谓人道主义(humanism),亦称人文主义,是“来自拉丁文 humann

24、us 的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本义即人性的、人的、与人友善的”12(49),后被用于泛指一切强调和肯定人的地位与价值、维护人之为人的尊严与权利、尊重人的自由发展的思潮和理论。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思潮,产生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先进的思想家,为了反对否定人性而歌颂神性的神道主义,摆脱经院哲学以及教会神学思想的束缚,举起了人道主义的旗帜,提出要以人为中心,关注人的生命与价值,强调尊重人、关怀人、爱护人,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从而形成了一股蓬勃的思想文化潮流。到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的一些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将人道主义具体化为“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

25、强调人的平等、自主,认为所有的人都有得到社会关心、尊重的平等权利,主张充分实现和发展人的天性。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尔巴哈在反宗教的斗争中提出了他的人本主义思想,将一切超人的东西归结为人,将人看作一切社会活动的出发点。在费尔巴哈看来,人与人,不论聪明或愚笨,不论有罪或无罪,应当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彼此“同情”。他主张将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增加人类公共福利。到了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立场,从人的本质以及人类社会生活发展过程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观点出发,全面清算了抽象人性论及其对自己的影响,对那种建立在抽象人性论基

26、础上的资本主义人道主义思想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在批判地继承和改造费尔巴哈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某些合理的人道要求的基础上,从“现实的历史的人”出发,创立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原则,肯定个人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主张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维护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认为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关心和同情。26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人道主义,就其一般本质来说,就是“对个人生存和幸福的关注”13(24),它张扬人性的高贵,重视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主张遵循人的本性而生活,提倡关心人、爱护人,为“同情及帮

27、助周围所有生命而努力”13(30)。在人道主义看来,“受制于盲目的利己主义的世界,就像一条漆黑的峡谷,光明仅仅停留在山峰之上。所有生命都必然生存于黑暗之中。只有一种生命能够摆脱黑暗,看到光明。这种生命是最高的生命人”13(17)。17、18世纪的政治道德哲学曾以人道主义作为武器来检验统治阶级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并以此来挑战政府的社会福利制度与国家的福利政策。当时的统治者也从调和阶级矛盾、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出发,将对穷人实施有限救助和改善劳动者阶级的生活状况作为自己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来推行。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立足于人道主义的道德理念,将人的平等与尊严视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人权理论,便

28、成为19世纪以前社会福利制度与政策的主要依据。在这种自然权利观念的支配下,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对那些遭遇不幸或陷入贫困境地的穷人进行人道主义救济和帮助,便成为西方各国制定社会福利制度与政策的主要选择和关注点。到了19世纪初,随着人道主义的不断发展及其影响的不断扩大,随着人们对人道主义伦理价值认识的不断深化,现代志愿服务作为西方各国推行福利制度和实行公益救助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也逐渐从西方国家的宗教性慈善服务中独立出来,并不断得到发展。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诸国在人道主义的影响下,不仅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方面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而且还根据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招募了大批志愿者投

29、身于与之相关的各项服务工作之中,志愿服务也由此而逐渐受到政府层面的关注、重视、鼓励和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的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地位被抬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逐渐走上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轨道,并发展成为一种由政府或私人社团举办的广泛性的社会服务工作。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近代西方的志愿服务就是伴随着人道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志愿服务作为一种伴随着人道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必然充满人道主义情怀,这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习近平在2014年给“郭明义爱心团队”的回信中说道:“积小善为大善,善莫大焉。当有人需要帮助时,大家搭把手、出份力,社会将变得

30、更加美好。”1(31)这段话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对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情怀最鲜明的表达和最深刻的揭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这种人道主义情怀集中体现在其所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人口问题、医疗卫生问题、残障人士问题以及人道主义救援和人权问题等,而这些问题一般来说是主流社会所难以顾及的社会问题;其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陷于生存与发展困境且常常被主流社会所忽视或排斥的社会弱者。对社会弱者进行人道救援,既是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重要宗旨,也是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之所以产生、存在并不断得到发展的重要社会条件。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之所以会产生,其必然性就蕴含于社会弱者的产生之中,没有社会弱者的产生,也就不可能有中

31、国特色志愿服务的产生;离开了社会弱者的存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性。而在为社会弱者提供关怀和帮助的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活动中,始终贯彻着人道主义道德情怀,并在这种道德情怀中凝聚着如下两条具有普遍适用性且不被任何个人身份与角色所遮蔽的“绝对命令”:其一,你得这样行为,尊重社会弱者作为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自然权利,并尽可能地去帮助他们。所谓自然权利,即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分子获得人格定在的最为基本的条件。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弱势群体自然也不例外,这是人道的基本诉求。人的自然权利具有历史性,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的

32、自然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也会不断丰富和发展。从现代人权的角度看,一个人所应享有的自然权利是甚为广泛的,按照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应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二是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三是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四 27伦理学研究2023年第5期是为家庭获得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五是免于饥饿的权利;六是能够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的权利;七是受教育的权利;八是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所规定的这些权利源于人自身固有的尊严,是实现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前提和基础。与此同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也规定

33、: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儿童享有必要的保护权,每个公民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等。尽管在不同的国家,由各国国情所决定,人的自然权利的实现情况或程度会有所差别,甚至差别很大,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上述人权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全面确立尚需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不宜笼统地完全以现代社会的人权标准来衡量所有国家的人权状况,但无论如何,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应是所有国家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拥有的,因为只有这些最基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人的最基本的尊严方能得到应有的维护。就社会弱者来说,其之所以是社会弱者,从根本上说,就在于他们的上述自

34、然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其作为人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和尊重,不能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这构成我们应对社会弱者进行人道主义关怀和救助的基本理据。社会弱者的自然权利要得到真正的保障、维护和实现,尽管主要取决于社会的发展,取决于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和强有力措施的实施,但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而志愿服务以其独有的优势在保护和实现社会弱者的自然权利方面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换言之,在保护和实现社会弱者的自然权利方面,志愿服务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有着独特的优势。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本着志愿精神和人道主义情怀自觉自愿地去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及时地对其伸出援手、进行志愿救助

35、,帮助其走出困境,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一般来说,社会弱者的生活境遇是极为艰难的,生存处境也是甚为脆弱的,并且难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走出其所处的弱势困境。换言之,社会弱者要摆脱弱势的困境与命运,过上与其他人一样体面的、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没有外来的帮助与救援几乎是不可能的。没有外来的帮助和救援,社会弱者就可能永远是社会弱者,永远处于弱势境地,不仅其和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可能难以为继,甚至还可能失去继续生存下去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1993年维也纳国际人权会议认为贫困与违背人权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针对社会弱者开展志愿救助活动,正是出于对社会弱者所受苦难的同情与感同身受,是对弱势群体痛楚与呻吟的积极

36、回应,是对弱势群体生存境遇的人道关切与伦理眷顾。在这里,没有人性的冷漠和旁观,更没有道义责任的逃避与推脱,所充满的是“仁者爱人”的道德情感、“视人若己、爱人如己”的兼爱情怀以及见义勇为的道义担当。对社会弱者的志愿救助,就像一缕和煦的阳光,不仅可以驱散笼罩在社会弱者头上的沉重的生活愁云,还可以透射出赞美人性、温暖人生的绚丽色彩。在现实之功能上,出于人道情怀所作出的志愿救助行动,有助于阻止身处困境的社会弱者生存状态的继续恶化,帮助他们摆脱生存困境,过上作为人而应有的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进而分享人的体面与光荣。如果说贫困即是对人权的损害,那么对社会弱者的志愿救助,就是在维护社会弱者的人权。其二,你得

37、这样行为,将社会弱者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工具或手段。康德曾将人看作一种目的性存在,认为人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着的,每个人在任何时候以及在自己的一切行为中都不能将“自己人身中的人性”以及“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只看作手段,而应看作目的14(48)。这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应仅仅被视为或用作达到别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本身就是独特的目的至少在道德上说来是如此”15(55)。将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手段,是志愿服务的内在价值规定;志愿服务本身就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开展的活动,人既是志愿服务的出发点,也是志愿服务的落脚点;离开了人,离开了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离开了对人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注,离开了促进人的发展这一目标

38、,志愿服务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依据。将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内在地要求我们将对社会弱者进行人道救助视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自愿地参与到救助社会弱者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去;另外,这种救助活 28基于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的志愿服务伦理特性探析动应当是单向度的、超功利性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救助活动中,我们只能讲奉献而不能有任何“付出得到”的功利性计较。我们之所以有义务对社会弱者伸出援手,就在于他们和我们同属于一个类,就在于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人,就在于他们基于人而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就在于他们尚未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所以我们应当救助他们。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人就是目的,而且是唯一

39、目的,这极大地彰显了志愿服务活动的人道意义和价值。结语总而言之,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根本伦理特性在于其人民性,正是这一伦理特性将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与西式志愿服务活动区别开来。西式志愿服务作为资本的附属物,基本上丧失了其纯伦理的本质,被异化为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成为披着慈善外衣的“伪公益活动”16(47-58),而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人民的利益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性作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根本伦理特性,必须通过具体的志愿服务活动体现出来,而相对于具体的志愿服务活动而言,则又具有“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充满人道主义情怀

40、”等伦理特性,我们可将其看作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具体伦理特性。这三个方面的伦理特性,虽然表面看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志愿服务的伦理特性有着相似之处,但就其本质而言却是奠基于人民性这个根本伦理特性之上的,所突显的是致身公益、为民奉献的伦理本质。所谓“出于自由意志”“具有道义论色彩”“充满人道主义情怀”,在中国特色志愿服务这里,即是要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立场,秉持为民奉献的价值理念,以饱满的人民情怀,自觉自愿地、不计报酬地向他人或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参考文献1 习近平.习近平书信选集:第一卷 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2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 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3

41、 志愿服务条例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4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中国志愿服务发展报告(2017)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5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 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7 迟云.社会的良心与善行:聚焦社会志愿服务 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14.8 陈淳.北溪字义 M.熊国祯,高流水,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9 唐凯麟.伦理学 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2017.10 北京志愿者协会.志愿者你准备好了吗 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6.11 老子 M.孙雍长,注译.广州:花城出版社,1998.12 邓安庆,蒋益.伦理学上的诸种“主义”释义 J.云梦学刊,2021(1).13 阿尔贝特 施韦泽.敬畏生命 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14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5 雅克P.蒂洛,基思W.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 M.程立显,刘建,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8.16 彭柏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共享伦理意蕴 J.道德与文明,2022(3).(责任编辑:向玉乔)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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