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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和解公安机关还能行政处罚吗_周韡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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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派出所工作POLICE STATION WORK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结合本案,王某所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诈骗分子转账资金,支付结算金额达40多万元,符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三、需要有主观“明知”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何认定“明知”,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情况、收取费用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明知”的认定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是网络犯罪行为,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不顾法律禁止性规定,放任提供银行卡的结果,仍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二是客观推定

3、的“明知”,即司法解释列举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主观“明知”,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袁某向李某借用摩托车,因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摩托车损坏。袁某表示愿意配合维修,但无再赔偿的意思。李某认为袁某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遂前往袁某家中讨要说法,二人为此发生言语冲突。后袁某殴打李某致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在派出所调查本案的过程中,袁某与李某在第三人的撮合下自行达成和解,袁某赔偿了李某医疗修车等相关费用,并向李某道歉。之后,袁某将双方签字的书面和解协议递交办案民警,并请求公安机关不要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针

4、对袁某的请求,办案民警是否应准许?针对治安案件的处理,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还能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本规定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看,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若公安机关认可并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前提是还要符合该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

5、、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事人自行和解,公安机关还能行政处罚吗文/周韡 李植/警务课堂/内文2023-1.indd 68内文2023-1.indd 682023/1/18 15:42:512023/1/18 15:42:5169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笔者认为,结合上述两条规定看,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能否认可,要符

6、合以下几点:第一,和解协议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既然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达成的书面协议应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因此,对于双方递交的协议,公安机关应予主动审查、核实协议的形式与实质要件,以防止出现格式(可参照治安调解协议)不符合基本要求,或实质要件方面出现无效、显失公平、胁迫、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此外,双方书面申请并非双方必须都要到达公安机关,如果只有一方,公安机关通过核实另外一方即可。因此,针对本案中袁某一人递交的书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还应核实李某主观是否自愿、客观是否

7、真实。第二,是否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规定,显然是限定了治安案件可以调解的范围。问题是,上述规定中的“等”该如何理解?做“等”内还是“等”外理解?这关系到调解范围的问题。概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中所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可以调解。第三,情节是否较轻。从第一百八十六条 规 定 看,当 事 人 自 行 和 解 还 要 符 合 第一百七十八条之“情节较轻”的规定。那么,什 么 样 的 治 安 案

8、 件 才 属 于“情 节 较轻”?还需要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伤势后果、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方式手段、社会危害性、地点对象等因素通盘考虑。第 四,和 解 协 议 是 否 履 行。从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看,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还要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就如本案中袁某实际上已经赔偿了李某相关费用,并向李某道歉,显然是办案民警最希望看到的结果,是没有后患的。但实务中总是存在一些例外。例如,一方或双方自行承担后果,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责任,是否属于已经履行和解?又如,双方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仅约定了在办案期限内履行,还没有或没有完全得到履行,是否属于履行和解?再如,双方均要求公安机关不

9、再追究对方的责任,而是对损害赔偿等约定了办案期限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是否属于履行和解?笔者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而对于第二、三个问题,虽然暂时没有得到全面的履行,但属于附期限的协议,未来是能够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是有效的。当然,最终一方或双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去履行或者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则属于协议未能得到履行。此时,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案件办理即可。针对本文开头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显然是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问题是,凡是符合了上述条件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拒绝他们的协议,仍对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中的“可以”是任意性规定,非强制性规定,但在实务工作中,公安机关应意识到双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得到修护,本着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宗旨,在无特殊情况下,应予以认可,不再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你说我说2023 NO.1内文2023-1.indd 69内文2023-1.indd 692023/1/18 15:42:512023/1/18 15: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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