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年成本费用扣除分三种情况处理此文公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企业也已作账务处理,但税前扣除凭据不能在当年取得。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即在汇算清缴前(例如:取得发票日期为2013年4月
2、30日前的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取得有效凭证,证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可不需纳税调整。第二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未在当年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发现。15号公告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三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税前扣除凭据也在当年取得,但成本费用计入以后年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此种年初报销的特殊情况,两年均不调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