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发给公司高管人员的“车贴”是否计征个税?有无扣除项目?
问题内容:
对高管的“配车”,公司改变了原来承担所有费用的做法。现在,高管们使用的车辆,在一定的额度内,实际支出未超过这个额度的,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相应的人员,请问,这发放的部分是否计征个税?实际支出报账的部分,又是否计征个税?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贵公司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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