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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以案说法: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不免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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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以案说法: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不免税 案情简介:溧水地税稽查局在检查辖区一家咨询合伙企业时发现,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1月,由一家公司和一个自然人出资组成。2014年该企业投资一家境内家电公司,分回税后收益20万元,但该企业未对这笔收益申报缴税。对此,企业会计解释,他认为这笔投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免税投资收益,所以才没有申报缴纳。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使其对外投资获取的是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该合伙企业投资于境内家电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20万元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另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支付的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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