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无论是视同销售还是正常的销售收入所发生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到底能不能扣除,依据是什么?回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此处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情形有:如贵公司是非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况下,计入商品采购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如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没有用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中,进项税不得在增值税前抵扣,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从而导致进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贵公司的视同销售行为发生的销项税形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销项税额计入了视同销售的成本费用,也可以说成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则需要视同销售: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应付福利费时: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