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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送餐及销售食品如何处理.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12785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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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企业送餐及销售食品如何处理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对于并不提供服务场所的送餐及通过附设门市部对外销售食品的行为,国税函1996261号文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其后,国税发1996202号文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

2、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但上述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饮食企业销售货物如果是在提供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发生的,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果是通过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则属于兼营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发200910号文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也就是说,新的流转税法规实施后,上述文件仍然是有效的。但国税函2009233号文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又有新的规定: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该文与国税发1996202号文还是有所不同的,即对餐饮企业附设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并不是作为兼营处理。文件将不提供饮食场所的送餐业务也作为“饮食业”的应税范围,实际上也是考虑了饮食业的现状。对于既有“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业务,又有大量送餐业务的企业,要求准确核算不同业务下的销售额是很困难的,如果企业人为调整不同营销方式下的销售额,税务部门也是难以核查的。当然该文的规定应仅适用于餐饮企业,非餐饮企业提供的送餐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财税20091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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