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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支出可否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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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案例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的王经理向财税健谈专栏咨询:“吴老师,您好!媒体报道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我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的任职单位,现与南京的A公司约定,自2017年6月1日起为该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期限8个月,6月到8月劳务报酬4000元/月,余下的月份劳务报酬为20000元/月,现打算自行购买一年期的商业健康险4000元。请问吴老师,上述保险支出要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满足哪些条件?如何扣除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符合的条件 可以在税前限额扣除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3)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4)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5)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二)商业健康保险扣限额扣除的操作方法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这里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案例分析〕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王经理,自行购买商业健康险支出,如符合上述商业健康险支出税前扣除的全部条件,则可自其向扣缴单位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假设王经理7月份购买并于当月25日向单位提交保单凭证,可自8月份起按月扣除200元商业健康险支出。 因而,7月份应纳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 (4000-800)×20%=640(元); 8月份应纳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 (4000-800-200)×20%=600(元); 9月份应纳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0×(1-20%)-200)×20%=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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