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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资管产品简易计税是否影响管理人进项税额转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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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管产品简易计税是否影响管理人进项税额转出?资管产品增值税在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管理人按照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管理人的自营业务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自营业务中分为应税业务、免税业务、不征税业务。对于管理人而言,如果为一般纳税人,其自身发生的相关费用,比如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等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式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

2、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这里,资管产品的销售额,能否作为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摊主体?140号文和56号文将管理人定义为纳税义务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并且在纳税申报时,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也是在同一申报表中合并申报,因此,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是否需要考虑资管业务的因素?比如某证券公司的水电费和物业费等合计的进项税额为100万,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国债取得利息收入500万,投资企业债取得利息收入600万;资管业务的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1.如果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不考虑资管业务的销售额,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500/(500+60

3、0)=45.45万;2.如果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考虑资管业务的销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500+1000)/(500+600+1000)=71.43万。因此,如果考虑资管业务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要素,则对整个公司的进项抵扣金额造成影响,使得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变大。我们认为管理人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不考虑资管业务的影响,应当在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扣除资管业务的销售额。因为本身资管业务和管理人的自营业务是相互隔离的,在监管原则上,自有资金和资管产品的资金、每个资管产品的资金也是相互隔离,不得混同。但是如果考虑资管业务对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导致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变多。甚至有的管理人自营业务中没有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只有资管业务是简易计税的,则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了,这里进项税额转出后导致当期应纳税额总额变大,那么多出的税金则由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并不合理,因为资管业务本身只有投资业务,不会产生水电费,管理人的业务主要是为资管产品提供管理服务并取得相应的管理费收入,而水电费以及办公费等是管理人为提供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因此,资管业务和管理人发生的水电费也是不相关的。因此,管理人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不考虑资管业务的影响,仅仅对自营业务中的免税项目或简易项目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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