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所有税收检举都会告知一个结果 导读:弄清楚了这三点,你就会明白,即使你实名检举了,再三要求回复了,税务机关也可以不回复你,更遑论书面回复。有这么一类诉讼或者复议案件,近几年经常发生,最近还在发生。那就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举报某一涉税案件后,没有收到书面回复或者书面回复不够详细,认为税务机关不作为,因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今天L先生就来讲解一下这里面的情形。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这个条文剖开来看有几个关键词
2、:实名检举、可以、简要。如果你看懂了这几个词,就不难理解了。首先“实名检举”,那就是你检举时如果当面去举报中心的,那就核实身份,留下身份证复印件,这当然是实名。如果你书面邮寄举报的,那就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也算实名,当然事后税务机关有权对你的身份进行当面核实,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其次“可以”,这是一个常见的立法用词,可以、应当经常会在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当中出现,可以就意味着不是强制,是一种选择,可是也可否。如果是应当,那就是必须,没有选择的余地。其次“简要”,简要其实也不难理解,税务案件的查办涉及纳税人的各方各面的信息,自然也有可能包括纳税信息、商业秘密之类的。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写的很明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里的用词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所以不能强人所难,让税务机关一股要脑儿全告诉你,那样税务机关是违规的,你得到了想要的结果,税务机关却要承担泄密的风险。弄清楚了这三点,你就会明白,即使你实名检举了,再三要求回复了,税务机关也可以不回复你,更遑论书面回复。那你又问,我怎么知道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到底有没有作为啊。这个倒不用担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对税务机关的要求很明确,该做的一样都不能少,但是检举人怎么知道呢?从避免矛盾发生、浪费行政资源的角度,我认为税务机关还是可以倾向于简要告知一下纳税人,如果是电话回复,还是做个记录的好,口说无凭。这类官司税务机关会输么?L先生看过很多案例,也亲自操刀过几场,基本不会输,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基本上法院也认可。现今,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也进入了修订阶段,让我们拭目以待,下一步这类矛盾的避免会不会有所体现。至于为什么那么多的人想要结果,笑人心是最难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