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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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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营改增后如何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某建筑公司2016年7月共有3个项目,其中甲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乙和丙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购进原材料800万元(不含税),其中用于丙项目300万元,用于甲项目和乙项目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当月取得甲项目收入300万元、乙项目500万元、丙项目400万元(均含税)。该公司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公式中,分子分母应区分征税还是免税来确定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对于非免税的一般性收入,应当可以按不含税收入进行换算。因此,对于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应按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如果同时涉及免税收入,则对免税收入不需要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另外,分母中的销售额是指企业当期不能划分的项目的销售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原材料等时,没有明确用途,即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办法项目,同时又无法划分混用的进项税部分。为此,应该将当期移送使用的可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金剔除。 上例,甲项目不含税收入=300÷(1+3%)=291.26(万元),乙项目不含税收入=500÷(1+11%)=450.45(万元),丙项目不含税收入=400÷(1+11%)=360.36(万元),该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00×17%×291.26÷(291.26+450.45)=20.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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