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企筹资时利益分配约定的财税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甲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获得乙企业的资金时:借:银行存款6000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6000将开发产品移交给乙企业10年免费使用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房地产企业选择将获得的6000万元货币资金在移交当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其他应付款乙企业6000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申报租赁业营业税及房产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
2、加105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1050同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1050贷:银行存款1050第二种,如果房地产企业选择将6000万元分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其他应付款乙企业6000贷:预收账款6000申报租赁业营业税及房产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1050贷:银行存款1050按月结转收入时借:预收账款50(60001012)贷:其他业务收入50同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8.75(10501012)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8.75关于税务处理,相当于房地产公司甲一次性收到出资金方乙公司跨10年的租金6000万元,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