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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筹资时利益分配约定的财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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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筹资时利益分配约定的财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甲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获得乙企业的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6000 将开发产品移交给乙企业10年免费使用时,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房地产企业选择将获得的6000万元货币资金在移交当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 申报租赁业营业税及房产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105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1050   贷:银行存款1050 第二种,如果房地产企业选择将6000万元分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乙企业6000   贷:预收账款6000 申报租赁业营业税及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1050 贷:银行存款1050 按月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50(6000÷10÷12)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75(1050÷10÷1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8.75 关于税务处理,相当于房地产公司甲一次性收到出资金方乙公司跨10年的租金6000万元,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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