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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解读.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06304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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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解读继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今年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决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一种优惠政策,先后两次成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稳增长的重要议题,凸显了加速折旧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经济的影响,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1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办了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这项政策的相关热点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访谈内容摘录如下。加速折旧政策再次扩围的背景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投资增速放缓,企业投资动力不足,制约了企

2、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2014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今年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这次政策调整受益面更广、惠及企业更多,预计今年将减税50亿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

3、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特殊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三是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四是规定了政策执行起始时间和前3季度未能享受优惠的税务处理,即此次固

4、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享受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哪些企业要重点关注政策调整问:此次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惠及什么类型的企业或者说哪些企业可重点关注此次政策调整?答:此次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因此,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可重点关注此次政策调整。问: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什么标准执行?答:考虑到适用本次优惠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

5、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对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问:此次政策调整后,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包括哪些?答:此次政策调整后,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行业由2014年度六大行业扩大到四大领域重点行业,具体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

6、大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据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答:可以享受,因为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产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问: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答: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

7、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问:在按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确定企业所属行业时,收入总额的口径是什么?答: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问:请问政策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吗?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

8、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此次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在内。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答: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问: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口径是什么?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准确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9、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在具体认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加以确定。即,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50%(不含)的,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但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导致不足50%的,可以继续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吗?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

10、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问:为何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考虑到政策适用范围如扩大到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将会给企业带来复杂的会计调整工作。因此,为方便纳税人操作,本次政策调整适用范围限定在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问:我公司为一家纺织企业,2015年6月份购入一台二手的机器设备,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吗?答:你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虽然是卖方已经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来看,此固定资产属于新购进的,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何优待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1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特殊的优惠待遇吗?答:鉴于小型微利企业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同时考虑到其普遍存在仪器设备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特殊情况,这次政策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12、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问: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确定的口径是什么?答:单位价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的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方法确定,即: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问: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答: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

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问: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享受相关加速折旧优惠,但次年开始已经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答: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及可操作性,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已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不再调整。加速折旧的方法如何选择问:我

14、公司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可以采取哪些加速折旧方法?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符合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其中: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问:什么是双倍余额法?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

15、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问:什么是年数总和法?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

16、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问:实行加速折旧时,可同时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吗?答: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时,不同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不同的计提折旧方法,但同一固定资产仅能采用一种加速折旧方法,不能同时采用多种方法。问:相关文件要求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是多少?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

17、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问: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采取直线法折旧,税收上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问:企业同批购进的固定资产或同一固定资产类可否采用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答:企业以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为

18、计提折旧的单位,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各自属性分别确定折旧方法。同一批次或同一资产类的不同固定资产单位,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问:我公司是一家轻工企业,2015年7月购入一台全新的机器,打算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其折旧的年限应如何确定?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你公司购入的机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问:我公司属于

19、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企业,今年购进一栋厂房,该厂房已使用10年。我公司决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你公司购置的厂房已使用10年,剩余年限为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问:我公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实行加速折旧,最初确定的折旧年限为7年,

20、在以后年度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折旧年限吗?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三条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加速折旧优惠相关征管问题问:此次政策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的时间是9月17日,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在预缴申报时没能享受到加速折旧优惠,还能享受吗?如何享受呢?答:本次新政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对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规定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第一种方式,在2015年第4季度

2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与第4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第二种方式,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统一计算享受。问: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

22、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问: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需要留存什么资料?答:为保证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引导企业正确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问:纳税人可否自主选择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新旧政策等不同政策规定。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

23、,去年以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这次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也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等等。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但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次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等其他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问:我公司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和此次政策调整的加速折旧条件,可以叠加享受吗?答: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24、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问:属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于今年购入100万元以下、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税收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在研发完成后将专用设备对外销售,是否要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答:允许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在企业购入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实质上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在当期费用化处理,不再通过分年度计算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研发完成,对外销售专用设备时,应按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无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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