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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税收问题全在这里了!(含合理避税宝典)
一 契约基金税收制度现状
(一)现状
在契约制中,国内私募基金传统上常借助通道形式,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登记备案制实行后开始出现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约型私募。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的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一个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的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例如直接型私募的税收尚无明确说法、形式各异的私募基金如何体现税法公平原则等。私募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
4、《信托法》
5、《企业所得税法》
6、《个人所得税法》
7、《印花税法》
8、“营改增”相关法律文件
二 主要业务模式
1、客户资产管理:主要包括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管理,这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公司则收取管理费及投资收益分成。
2、自有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使用自有资金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这项投资业务都是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直接获得投资收益。
三 增值税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值税涉税业务
1、客户资产管理:目前本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单纯,主要作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等日常运营,这块业务涉及到增值税的有两点:
①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应当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备注: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入要分情况讨论:购买股票、债券类金融产品的暂免增收,购买其他金融衍生品如股指、商品期货之类的,暂不在增值税免税范围内,要看地方税务局具体征纳规定。
(备注: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有资金投资:目前本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主要是将公司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投资证券二级市场(主要是股票等),这块业务涉及到增值税的有两点:
①自有资金存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要看收益结构,若是保本保息则按照类贷款业务处理,若是保本不保息,则计入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②投资证券二级市场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缴税基数确定
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2、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增值税纳税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5、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收入500万)适用6%税率,按照“销项—进项”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的简易征收率,按照“销售收入×3%”计算应纳税额。
7、税收优惠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看不出针对股指、商品期货之类的,不能保证免税,看地方税务局)(公司自有资金直接购买交易金融产品,需要汇总计算,计算期初至期末的差价收入,一般按季度汇总出缴税基数。)
5)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6)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基金增值税分析
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均非法人实体,而新型的直接私募管理人发行的产品也延续以前三方托管的信托模式,因此单个基金产品不适用于《增值税管理条例》及营改增相关规定,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增值税。
(四)投资者层面增值税分析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
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税。因此,自然人购买契约基金的收益无需交税。
2、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 企业所得税
(一)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
契约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契约,将基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其特点有设立、退出和增募机制灵活、无双重税收、决策效率较高等。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型私募尚无明确依据。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得税分析
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同其他资产管理公司一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层面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税收优惠
公募基金作为较成熟的契约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优惠政策。2013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框架,据此,以往适用于公募基金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也理应适用于直接型私募基金。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①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基金所得税分析
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均非法人实体,而新型的直接私募管理人发行的产品也延续以前三方托管的信托模式,因此单个基金产品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者层面所得税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
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所得并不代扣代缴,投资者需自行申报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直接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参照通道类处理。
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五 印花税
(一)印花税涉税业务:
1、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3‰(万分之三)贴花。
4、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万分之五)贴花。
5、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公司制企业账簿肯定要交,合伙制企业待定,要看地方税务机关的稽核能力。)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二)印花税纳税环节及地点
1、纳税环节: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2、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税收优惠
1、基金管理费属于服务类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2、投资协议不需缴纳印花税,但股权转让合同需要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3、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免税;
4、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免税。
附:私募机构和基金投资人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
一 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个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
1、所得税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也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二 基金投资者的一些税务处理
基金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和持有期间的收益,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根据财税【2008】1号和营改增【2016】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其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私募基金并不享受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
1、投资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如果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即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则要自行申报,税率也是20%。
2、投资于合伙企业基金
若为法人合伙人,收入按照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按前述方法缴纳。
3、投资契约型基金
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若为个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中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三 税收优惠
1、税收返还
是一个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和大部分地区不同,西藏的财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较大。对于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即按15%,同时一些地方还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
对于合伙企业,在西藏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政策,对于地方财力,即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
2、税收政策
对于私募,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当然,这里说的创业投资企业有一个相关标准,具体大家可以看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然后,对于证券投资类的企业,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大家可以做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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