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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递延纳税-这些条件不可少.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05150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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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享受递延纳税 这些条件不可少 随着101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的下发,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及员工迎来了优惠大礼包。纳税人要享受政策红利,需特别注意以下条件和事项。法规正列举的股权激励模式才可享受递延纳税101号文规定,适用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类型,具体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股票期权和股权期权实质上是一样的,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只不过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组织形式和激励标的不同,而分为股票期权和股权期权。也就是说,股份公司搞的这类股权激励可称为股票

2、期权,而有限责任公司搞的这类股权激励就可称为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股权奖励,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101号文规定的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只有上述三类股权激励模式,不在这个范围内的股权激励模式,原则上不能适用递延纳税规定,在员工取得权益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完税。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需是境内居民企业按照101号文的规定,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才可以满足递延纳税的主体条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优惠主要是针对居民企业,非居民一般无法

3、享受,如之前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递延纳税和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等。因此,适用该政策的应该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非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则无法适用,比如一些互联网相关的行业在境外搭建VIE架构,以境外离岸公司(非居民企业)作为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则不能满足法规的要求。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101号文对于激励股权标的规定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也就是说,只能以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的股票作为标的,才能满足法规要求,主要是体现利益的相关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有限定101号文对于激励对象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主要是防止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搞成一般性员

4、工的福利,而失去政策本身支持鼓励的意义。101号文对激励对象限制为两类,即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除了这两类之外,原则上不能作为激励对象。但在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可谓多种多样,有些实施主体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经销商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都列入了激励对象。结合101号文的规定,激励对象是董事或者股东,若其不在实施主体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技术骨干,则不满足递延纳税的要求;激励对象为独立董事和监事,由于其并不属于公司法中列举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并且其在公司也不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因此,在税收处理上也不能享受递延纳税;激励对象为经销商,由于其不在激励计划实施主体任职受雇

5、,无法适用递延纳税的规定,再说具体税目、税率适用,从税理上来说,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值得商榷。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不符合条件在很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采用的是以持股平台为载体的间接持股方式,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合伙企业在税收以及管理效率上更具灵活性,大部分持股平台为合伙企业。激励对象未来退出转让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票时,通过在合伙企业层面运作实现。通过合伙企业为载体进行股权激励,可以解决股东人数以及控制权等问题。101号文并没有直接对通过合伙企业作为载体持有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即没有直接规定间接的股权激励是

6、否可以递延纳税。但是,从法规以下两个方面,基本可以判断这种模式的股权激励难以满足递延纳税的条件。第一,101号文规定的股权激励,从字面表述来看,激励对象要直接持有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票,而通过合伙企业来持股,被授予股票的主体变成了合伙企业,而不是员工,员工不直接持股,而是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从这个角度说,难以满足激励对象的要求。第二,在通过合伙企业为载体的激励模式下,从形式上看授予的是合伙企业的份额,鼓励对象持有平台的份额,而不是实施激励企业的股权,也不符合101号文规定的用本企业股权作为激励标的的条件。股权持有时间应符合要求101号文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

7、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法规对于激励标的的股权持有时间作出了限制,主要是因为股权激励是一项长期员工与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的激励行为,并不是短期的套利。以股票期权为例,101号文规定的是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并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中又出现了可出售日的节点,这个问题怎么理解?从授予能够转让的时间最少是3年还是3+1的4年呢?笔者理解不是3+

8、1即4年的意思,而是从授予日到实际出售日之前要长于3年,并且达到二级市场上可出售条件后(即行权日或解禁后)还要再持有1年,总体计算是至少3年。62号公告备案表中的可出售日是个税收概念,在这个日期之前出售的不满足条件,之后的满足递延条件,这个节点主要用于税务机关的后续监管。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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