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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税收“五年”莫忘记
税法基于有利于纳税人、便于征管等目标,通过一系列文件形式规定了纳税人可以享有的税收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或许受中国人福来是五、阴阳五行观念的影响,许多政策中也将五年作为一个窗口期。由于文件较多,现整理出一些常见常用政策如下表所示:
项目
内容
文件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追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六条
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六条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政策性搬迁所得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1)从搬迁开始,五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五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财税〔2011〕70号
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境外投资税额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41号
税款、滞纳金追征期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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