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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服过渡新政又可以按“自营”模式退税了.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04752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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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综服过渡新政又可以按“自营”模式退税了2017年9月,出台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终结了原综服的自营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35号公告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在2017年11月1日前生产企业已开具了专票(非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给综服企业的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后出口的,继续按13号公告的自营退税政策处理,但是对于已按13号公告要求签订了协议的老合同业务,在2017年11月1日后出口的但还未开具发票给综服企业的未作出明确的处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这类老合同下的出口货物处

2、于两难境地,一是不符合代办退税新政策不能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没法按代办退税来处理;二是由于35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这类业务如何处理,导致了很多税局以代办退税新政生效为由,拒绝按13号公告的自营模式办理退税。其实这种尴尬局面不应该发生,但一些税局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当然也不能全怪税局,主要是35号公告没有明确老合同如何过渡),造成老合同下的出口货物既不能按代办退税操作也不让综服企业按自营模式操作,甚至在35号新政刚实施的时候出现了有的税局不给生产企业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使得一些生产企业处于两难境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的发布,终于明确了老合同下的出口货物可以继续按13号公告的假自营模式

3、来办理退税并设置了过渡期哪些业务可就按13号公告的自营办理退税?指在35号公告实施前生产企业就已经与综服企业签订了代理出口合同,并且出口日期(以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准)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之间的出口货物。由于这类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前还未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许多税局以不符合35号公告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在11月1日前已开具发票为由不为其办理退税。需要注意25号公告解读中的说法是2017年11月1日前还未开具专票且目前还未完成代办退税备案。可能有人会说这个可以继续按13号公告执行退税的业务是不是必须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呢?老王认为这个有没有做完代办退税备案不是必要

4、条件,因为25号过渡政策解决的是老合同问题,也就是说哪些已经做了代办退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只要有发生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之间出口的老合同项下的货物的,还未按代办退税操作的,都可按13号公告的自营模式办理退税老合同的出口业务按自营办理退税截止到何时?上述老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如果还未按代办退税申请退税的话,可在2018年6月30日前,继续由生产企业开具专票给综服企业并由综服企业按自营模式申请退税如何操作自营模式退税?委托方生产企业开具货物专用发票(非代办退税专用)给综服企业,由综服企业按自营退税模式申请退税,并在进货明细表和出货明细表中的备注栏填写WMZHFW(注意:过渡政

5、策要求在备注栏填写WMZHFW,而不再是按以前的操作方法在业务代码中选择WMZHFW)虽然25号过渡政策解决了老合同项下出口货物的退税,但还有三个问题有待明确:一是该过渡政策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那么对于综服企业来说,委托方生产企业为其开具的货物专用发票需要稽核信息比对相符后才予以申报退税(退税类别为一二类的可凭认证信息)。那么如果在2018年6月30日前还没有稽核信息的,是否予以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呢?二是对于已经感觉退税无望的生产企业,人家在5月15日前申报期内已经按免税申报了,那么在25号过渡政策发布后,这类已经按免税政策处理的业务是否还能重新按25号公告的要求办理退税呢?三是对已经

6、按代办退税开具专票了的,但未能按代办退税操作的,这类业务可否按过渡期政策再转回按13号公告的自营退税模式操作呢?欢迎留言讨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符合假自营退税条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外贸

7、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注:25号过渡政策要求在备注栏填写)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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