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商法与税收:合同被撤销,税款可退吗?商法与税收:第三人履行与纳税义务、三流一致商法与税收:个体工商户的几个特点在税收上的表现商法与税收:发票在商事活动中的证明作用2016年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的一则行政判决书,给大家又上了一节大课: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撤销,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予退还。理由: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这就提醒我们:需要梳理下合同的撤销相关规定,及思考合同撤销后相关税款如何处理的问题了。一、可撤销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2、可撤销的合同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签订的合同3、被欺诈签订的合同4、被胁迫签订的合同5、被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
3、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5、小结与思考:1)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2)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是否包括国家征收的税款财产?三、税收相关规定1、税收征管法1)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第八条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3)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
4、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财税201132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3、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4、小结与思考1)退税必须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
5、的规定执行。2)迄今,国家税务总局只对契税的退税政策做了明确。3)思考:A、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退税的含义及外延?其是否包括因合同无效申请的退税?B、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是否说明,总局也认可: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后,已缴纳的其他税款也应对退还?C、如果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退税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438号文规定的退税,那么总局的文件是否越权?因为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不能决定是否退税。四、总结与思考1、现行税收政策中,除了对契税有较为明确的退税规定外,其他税种的退税未见相关规定。2、合同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若税收征管法无相关规定,可否借鉴或参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或规则处理特定税收事项?3、合同被撤销,合同当事人的主要利益都未实现的情况下,国家先行征收的税款利益不退,是否有违公平、正义?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