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业税条例废止后,税务局还可以查补营业税吗?国务院近日以国务院令第691号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事实上,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在实质上已经产生了停止执行营业税条例的结果。正如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说:为依法确定和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进一步稳定各方面预期,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今天,有稽查局朋友问到:营业税条例作废了,我们正在检查一家企业,是不是就不能补税了?还能引用营业税条例吗?
2、这个问题在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时候就时常被提起,只是那个时候,营业税条例在形式上尚未废止。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只不过适用的税种从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而已。在法律适用方面,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实体法从旧,因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营改增而豁免。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该规定在营业税条例废止及增值税条例修改后,仍然继续执行。三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也有回应: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决定施行后,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
3、渡性政策继续执行。相应地,即便是营业税条例被废止,在查补营业税时,其条款仍然可以引用。这种情况类似于十年前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如果属于对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的行为查补企业所得税,即便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新法实施之日起废止,仍然适用旧法。下述案例可以作为参考。附录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案号:(2008)下行审字第20号2008年11月21日,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8年7月8日作出的杭国税稽处(2008)1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文:杭州涌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244787.
4、5元、对应补缴的增值税加收滞纳金26069.8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2974.36元,对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2069.41元。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受理后,对申请人杭州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杭州国税局认定涌立公司存在部分货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行为,于2008年7月8日作出杭国税稽处(2008)1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涌立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增值税244787.5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2974.36
5、元,并对应补缴的增值税加收滞纳金26069.87元、对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2069.41元。该决定书于2008年7月9日送达涌立公司。但涌立公司未履行上述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国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申请人杭州国税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杭国税稽处(2008)1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