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退税新政下生产企业的不得免抵税额计算有变化了?在2018年4月份发布的出口退税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可以说是个重磅文件了,里面信息量很大!很多人在看到这个文件后的第一反应就是:附件7中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第一至第四条废止了,其中61号的第三条是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办法退税下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要求,61号规定该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下简称不得免抵税额)规定如下: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
2、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就是说生产企业在计算不得免抵税额时,必须要采用该期单证齐、信息齐全的正式申报退税的离岸价来计算该税额,即当期正式申报退税的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正式申报的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的离岸价*计划分配率*(征税率-退税率)在看到16号附件7把该规定废止后,就有人提出来说是不是这个不得免抵税额的计算不再采用61号的规定了,而是又改回到原来的计算方法了?同时在龙图发布新办退税申报系统2.1.01版本后,其中在填写退税汇总表时,需要填写一个退税汇总计算,里面有一项叫做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的数据需要生产企业填写,如图
3、:对于这个填写说明,该申报系统的解释是这么说的:为大于上次已申报汇总表所属期且小于等于当前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累加之和,如图所示:翻译过来就是说:你这次申报退税的所属期之前与距离该所属期最近的已申报退税的所属期之间,如果有没有申报退税的月份,那么这个不得免抵税额就等于该申报退税的所属期的退税所计算的不得免抵+没有申报退税的前几期的不得免抵税额的合计数。例如:2018年4月份为所属期申报了退税,其产生的不得免抵税额=2000,5、6、7月份未申报,在8月份申报退税时,退(免)税出口离岸价为1000000,征税率16%,退税率15%,则201808所属期计算的不得免抵税
4、额=1000000X(16%-15%)=10000,那么8月份在申报退税时需要填写这个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5月份的不得抵扣税额0+6月份的不得抵扣税额0+7月份的不得抵扣税额0+8月份的不得抵扣税额10000=10000看到这里大伙就明白了吧?实际上这个不得抵扣累加只有在申报退税的所属期才会产生的,退税申报系统里的这个填写说明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同时要注意,新政策16号公告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看到没?16号明确要求只有电子信息无误的才可以申报退税
5、,也就是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16号新政,并没有改变原来61号对单证齐且信息齐才允许退税的规定,那么也就不存在改变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方式了。所以说,都洗洗睡吧,该怎么做还怎么做!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