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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兼营VS混合销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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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后的兼营VS混合销售 在没有营改增之前,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就已经存在了,但因营业税的存在,很多财税人员对二者区别还能说上一二,全面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依然活跃在历史舞台,如何判断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着实让不少财税人员伤脑筋。在此,解税宝小编总结全国与地方税务机关的代表性解答,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混合销售 (一)国家税务总局 1.法规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政策解答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如: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二)地方国家税务机关 1.混合销售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2.增值税税率适用 (1)上海、河南、四川、海南 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从主的原则,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山东 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未分别注 明的价款的,增值税缴纳应按照从主的原则。 (3)湖北、河北 增值税税率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如果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混合销售判定小结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同一个购买方:即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同一个税率:混合销售只按一个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兼营行为 1.法规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政策解答 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如: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 再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又向C公司提供了设计服务。A公司从事的销售业务与设计服务则属于兼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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