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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进项税额应当挂账留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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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什么样的进项税额应当挂账留抵? 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为集团内的资金拆借,利息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全面营改增之前,该公司兼营一些货物贸易,已认定了一般纳税人,但其贸易业务经营状况不佳,致使常常大幅削价处理商品,在16年4月30日,账面仍有大额的进项留抵税额。16年5月起,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改征增值税,形成6%的销项税额,而其资金成本对应的进项却不能抵扣。那么,之前贸易业务留抵的进项税额能否全部用于抵扣利息收入形成的销项税呢?大家直观的感觉是不可,似乎4月30日的进项留抵应予挂账,在5月份之后按比例抵扣。然而,我们认为其无须挂账,可以全部用于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第二条规定了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有关政策,其中第(二)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显然,进项挂账留抵政策应该是针对全面营改增之前以生产、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主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的,而本例中的纳税人正相反,所以,其不在所限之列。类似的业务场景还很多,例如,一家建筑企业以前曾兼营销售建筑材料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部分贸易业务形成的进项留抵同样无须挂账。 不过,在掌握这一政策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何为以生产、销售货物等为主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企业?财税字[1994]26号文件中曾规定为: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但该条规定在2009年已被作废,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财税[2016]36号都未给出划分标准和方法。但据我们了解,随着国发[2016]26号的下发和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比例的调整,国税机关对上述政策的掌握还是按照有利于纳税人、有利营改增减税政策落地的目标来从宽掌握的。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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