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地税: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
一、业务概述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福建省地税发票印制(含冠名发票、门票)除改变全省统一发票票样外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管理。
(三)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开具印制费用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4号,国税函〔2004〕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2011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发票票样>的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核表》,4份
《企业印制发票申请表》(附表),4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4份(申请新设发票票样及发票代码者提供)
2.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文件复印件〔申请自印旅游景区(含公园、名胜古迹)、展览会(馆)、公共事业服务者提供〕
3.近二年情况书面说明(含企业经营状况、场所、财务制度、纳税情况、发票用量等)
4.发票专用章印模(套印发票专用章者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月进行领、用、存、验旧等管理。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由设区市局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省局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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