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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299084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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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近来,笔者发现,很多人(包括税务机关人员和纳税人)对发票开具有无时间规定问题存在疑问,不知道有没有时间规定,或者存在模糊认识,为此,笔者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供大家参考!相关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解读和分析: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实施细则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这二个

2、条款,就是对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属一般性规定,或者说是通用规定.相关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解读和分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相关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3、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和分析:这是考虑到营改增业务的特殊实际情况,对营改增纳税人的一个特别规定.此规定,最迟的情况,是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政策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十七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

4、,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读和分析:这是针对营改增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个特别规定,属于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类经营业务,没有时间限制,即可以跨越2016年度开具.总的来说:1.开具发票还是有时间规定的.2.在制定政策时,对开具发票时间假如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随时开,那就乱套了,所以总局这么制定政策也是合理、合乎实际的.3.不过,如果仔细对照关于发票开具时间的一系列规定进行分析,还是会发现存在深层次问题的,在此,不便多讲了,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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