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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解释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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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解释七国际税收协定亦称“国际税收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是调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经批准及换文生效后,对缔约国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缔约国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任何一方的国内税法规定,如与协定相抵触,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即国际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法律效力。在协定期满后,只要在原缔约国中,有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书,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国际税收协定按涉及的主体划分,可以分为由两个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

2、和由三个以上国家所签订的多边税收协定;按涉及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仅涉及缔约国之间某一单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特定税收协定和涉及缔约国之间多方面税收问题的一般税收协定。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本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亦得到发展,尤其是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问世,使国际税收协定从单项向综合,从简单到规范,从随机性到模式化的演变过程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已基本趋于成熟。国际税收协定处理或解决的问题包括:预防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互换情报,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其内容主要有:协定适用

3、范围、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对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的规定、国际双重征税免除的规定以及特别规定等。国际税收协定成本各国之间签订税收协定所依据或参照的规范性样本。目前主要有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在这两个税收协定范本面世以前,有关国家间自发地签订的税收协定涉及内容少,条文不够规范,随机性、盲目性很大。更重要的由于没有可参考的协定范本,给有关国家签订和执行国际税收协定带来很大的困难。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是为各国间签订税收协定提供了一个样本,为解决相互间遇到的技术性难题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它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工作,使国际税收关系步入了规范化阶段。国际逃税亦称“国际偷漏税”。跨国纳税人采取

4、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与国际避税一样,国际逃税也是跨国纳税人谋取额外收益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其结果也会导致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受损。但国际逃税在性质上与国际避税不同,其突出特征是非法性,即违反了税收法规。国际逃税的形式主要有:隐瞒、少报跨国收入或财产;虚列成本费用;非法将高税国的收入转移到低税国;非法迁移出境等。对于国际逃税,各国均依照税法给予征处,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而予以防范。国际偷漏税亦称“国际逃税”。参见“国际逃税”。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

5、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有不同的分类:(1)按其内容,可分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前者强调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的同一性。仅包括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所进行的国际重复征税。而后者不仅包括因纳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的同一性所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包括纳税主体的非同一和课税对象的非同一但属同一税源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对同一笔所得或收人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2)按征税权的实施程度,可分为实际的国

6、际重复征税和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前者指实际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即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施了征税权力,纳税人实际上已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的税负。而后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客观上拥有征税权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一国或两个国家并没有实施征税权,从而形成潜在的而非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3)按引起国际重复征税涉及的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外延扩大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内涵扩大的国际重复征税。前者指由有关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后者指有关国家行使同种税收管辖权,即各自扩大了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所引起的国际重复

7、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由于国际税收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因此,各国普遍开征所得税和经济生活的日益国际化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而各国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则使国际重复征税成为现实。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到国际间经济、技术、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合作。因此,各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中,均努力寻求单边或多边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国际重复征税免除居住国(国籍国)政府通过优先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然后采取相应的办法,以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或收益的国际

8、重复征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和冲突,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对于各国行使同一种税收管辖权带来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通过有关约束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基本上能够事先防止。而对于各国各自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带来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在各国统一行使同种税收管辖权不可行的条件下,只能寻求一种事后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即通过协调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在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中,选定某一种税收管辖权处于优先或独占地位,以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比较起来,地域管辖权优先行使的依据更为充分,这一点现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据此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问题就能够解决。即居住国(国籍国)在

9、向本国居民(公民)行使居民管辖权时,必须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可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然后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等处理办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有利于妥善解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直接关系到居住国(国籍国)的财权利益,为了在承认非居住国(国籍国)优先或独占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同时,维护居住国(国籍国)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正常权益,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把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限制在下述范围内:免除的主体被限制为居住国(国籍国)的居民

10、(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免除的客体限制为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获取的已纳税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免除的税种被限制为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类的税种。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单边方式、双边或多边方式。单边方式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本国国内税法的规定,采用限定税收管辖权,单方面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双边或多边方式是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或条约的做法,使协定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这些国家之间贯彻,达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目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推荐的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除此以外,各国税务实践中还采取了一些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包括扣除法、低税法、延期纳税和区域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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