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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解释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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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解释二 不合理保留利润 国际避税的手法之一。指公司税后利润扣除股息分配部分所剩余的保留在公司内部的超过正常合理限度的利润。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分配利润,即用作股息分配的,一部分属未分配利润,即保留利润,以公积金形式在公司内部积存起来。因为股息所得是个人或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因此,为规避这部分税负,公司就将税后利润少作股息分配,而将其转化成保留利润进而可转变为股东持有股票的升值,即资本利得。因一些国家对资本利得实行税收优惠,或是不征税或少征税,因此可达到少纳税或是不纳税之目的。目前,许多国家为防范这一避税行为,都在其税法中规定了公司保留利润的合理界限,如果超过这一界限,就要征收“不合理保留利润税”或“未分配利润税”。 常设机构 亦称“永久性设施”或“固定基地”。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有一个从事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设施。这种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2)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3)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为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按照上述含义,在国际税收条约范本和有关国家双边税收协定文本中,明确列举视为常设机构的有:(1)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2)矿场、油田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应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限。关于连续超过6个月的时间计算,一般认为,可从承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算起,直到工地作业全部结束,人员撤离工地之日为止。至于中途因故停工的时间,仍应计算在工地连续时间以内。此外,在居住国(国籍国)企业派有雇员或非独立代理人在对方国家经常从事营业活动的条件下,即使并未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也应被认为是设有常设机构。 不得视为常设的有:(1)专门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而使用的设施,以及专门用于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保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2)专门为委托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3)专门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者搜集情报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4)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是总机构或总公司的派出机构,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子公司或独立代理人,不能分别视其为母公司和所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对跨国营业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的依据。一般来说,只有跨国纳税人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从常设机构取得所得,该国才可认定该项所得来源于本国,从而可行使地域管辖权进行征税。以常设机构解决跨国营业所得在来源地的征税问题,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准则。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的宽窄直接影响到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利益的划分。限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常设机构大多是发达国家设在发展中国家的。因此,发达国家多倾向为窄认定常设机构,而发展中国家多倾向从宽认定常设机构。对于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以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为例,前者规定仅对连续12个月以上的才可视为常设机构,而后者则规定连续6个月以上的就可视为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的认定解决了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国的认定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解决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问题。对此,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原则,即归属原则和引力原则来确定。 成本标准 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具体标准之一。它是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额作为关联企业之间某些交易的收入和费用标准。成本标准不包括利润因素在内,它通常只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非主要业务的费用分配,以及非商品收入如贷款、劳务提供和财产租赁等收入的分配。成本标准要求以转出企业账册上正确记载的,与该项交易对象有关的成本费用为依据。 成本加利润标准 确定关联企业之间转让价格的标准之一。该标准要求关联企业间交易的转让价格,应以产品生产成本加合理毛利所确定的价格为准。这里的毛利指生产加工企业的利润加销售费用。合理的毛利率是通过参照国内外交易的各种因素制定的。该标准是在既无可比不受控价格作参照,又无法采用转售价格标准的情况下适用的。 冲突规范 亦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对课税主体指明由某种国际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由于不存在超国家的政治权力。因此,冲突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法律效果上,是一种只起间接调整作用的规范。它必须与其所指向的某国的实际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的权力和义务。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大量运用了冲突规范来解决管辖权引起的冲突,常见冲突规范一般包括:独占征税原则;优先征税原则;税收分享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独立企业原则等。各国在签订税收协定时,出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目标考虑,结合各自的税收立法特点,都要程度不同地运用这些冲突规范,指出适用的法律,以此来调整因两国间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两国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出生地主义 自然人原始国籍确定的原则之一。指以自然人的出生地点为标准确定其原始国籍。按此原则,凡在本国境内出生的自然人,不论其父母的国籍如何,均可取得本国籍,成为本国公民,享有本国法律规定一切公民权利并承担一切公民义务。美国即是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 登记注册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一。任何公司,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按照其法律登记注册设立的,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登记注册标准是以跨国法人是否按照一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为依据,来确定跨国法人的居民身份。按照这一标准,凡在一国各级政府登记注册,取得了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不论其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是否设在该国,也不论投资者是哪国人,都可确认为该国法人居民。该国可对其来源于本国和外国分支机构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管辖权并征税。世界上采用登记注册标准确定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丹麦、瑞典、意大利、荷兰等。 低税法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单独适用一种较低的税率征税。这种方法对居民的国外所得尽管采用低税率,但仍要征税。因此,不能够彻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但可以使国际重复征税得到一定的缓解。而缓解的程度和作用如何,则要看所得税率的降低幅度。当实际征收的税率接近原税率时,即降低较少时,基本失去缓解国际重复征作用;当实际征收的税率接近于零税率时,即降低较多时,则可基本起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 抵免法 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的税额。这种方法居住国政府承认收人来源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行使,但并不承认其独占,也就是说,居住国还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但允许将在国外实缴税额从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因此这种方法能够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抵免法接抵免的数额不同,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全额抵免法是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在外国所实缴的税款,不加任何限制条件地全部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限额抵免法是居住国对其居民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本国税额中的扣除规定了限额,即以外国所得乘以本国税率计算出的扣除额为限,低于此数可以全部抵扣,如果超过,其超过部分则不能在当年给予抵扣。限额抵免法比照全额抵免法更利于维护居住国的利益。在收人来源国所得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因国外实缴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其小于的差额部分还要在居住国补征。在收人来源国所得税率高于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时,其国外实缴所得税额高于抵免限额部分,居住国政府不子允许抵免。可避免用本国的财政收人去补贴本国居民所承担的外国政府的高税负的情况。因此,限额抵免法可真正体现兼顾收人来源国、居住国和纳税人三方利益的原则。世界上采用抵免法的国家很多,但都是采用限额抵免法。抵免法按适用对象不同,还可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兔方法,而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方法。 编辑推荐: 在管理会计实务中如何分析资产负债率 解读财税〔2013〕52号:小微企业免税关注操作细节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财税处理分析 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的纳税区别 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解读企业内部控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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