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解释14跨国所得:亦称”国际所得”。指一国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另一国的所得。它通常是跨国纳税人取得或实现的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跨国所得是国际税收所涉及的征税对象。跨国所得具体可划分为四类:(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取得的跨国所得或收益。一般包括跨国自然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等经常性所得或收益,以及跨国法人从事农业、工业、商业、矿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取得的经常性所得或收益。(2)跨国超额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在特定时期特殊情况下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一部分跨国所得或收益。
2、这种跨国超额所得与上述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不同,它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得。例如,利用战争所创造的特殊便利条件或利用所经营行业的天然资源的优越条件,可以获得比一般行业更多的所得或收益,等等。目前国际上对跨国超额所得或收益的计算,通常利用两种方法,一是标准基期法,即以纳税人在某一标准基期(正常获利年度)所实现的所得作为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凡超过这一实际所得部分,就为跨国超额所得;二是标准投资利润率法,即由有关国家政府规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各行各业,或分别适用于不同行业的投资利润率,纳税人获得的超过按该投资利润率计算的那部分利润额就视为超额所得。(3)跨国资本利得。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性资产所获
3、取的增值收益。资本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产。资本利得是出售上述资产所获得的毛收入减去购人价格后的差额。(4)跨国其他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取得的除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以外的某些临时性的跨国所得或收益。如跨国负债豁免收益或所得。跨国非独立劳动者的一次性补助所得等等。上述四类跨国所得中,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或收益,具有循环反复产生的源泉,并可经常持久地取得,它是奉行不同立法思想和不同所得税制度的任何一个国家政府,在国际税收中所共同涉及的征税对象。而其他三类所得则是部分国家,主要是以“纯资产增加说”为所得税立法思想的国家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跨国投资指投
4、资者将其拥有的资本分别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的投资形式。跨国投资不仅在经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而且广泛地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经济发达国家的垄断企业,常利用跨国投资形式,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既可为其大量的剩余资本寻找出路,又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的劳动力和丰富的自然资源获取高额利润,并对所在国的经济、政治进行一定的控制。而发展中国家为更快地发展本国经济,在一定条件下,也愿意有选择引进一定的外国投资和先进技术。因此,跨国投资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一种重要形式。跨国一般财产价值:跨国纳税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在其货币价值形式上的综合
5、表现。它是国际税收所涉及的征税对象之一。跨国一般财产价值按其在征税时所处状态,可划分为以下两类:(二)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指因财产的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部分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包括遗产价值和赠与财产价值。不包括流通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也不包括在转让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对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予以征税,其适用税种一般是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由于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的放弃和接受有关双方不一定存在于一国范围内,因而往往被不同的国家同时就同一价值或部分价值征税,从而造成国际重复征税。(2)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指跨国纳税人所有的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项
6、跨国财产价值的总和。世界上有部分国家对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予以征税。其适用税种,对跨国法人有:一般财产税和资本税,对跨国自然人则有财富税、一般财产税和富裕税。由于同一纳税人拥有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有可能存在于不同的国家,因而对其征税,也可能导致国际重复征税。利息的税收待遇指各国通行的对跨国纳税人的利息所得和相应的利息支出的税收处理办法。对跨国利息所得征税会涉及到税收权益问题。目前,各国大多对本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同时,对从本国汇往境外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利息支付人的利息支出,各国原则上予以确认,可在所得税前列支。但对不同来源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处理的方法也不一样。对来自跨
7、国专业信贷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确认。对跨国商业信用贷款(指赊销)的利息,可分为短期信用贷款和长期信用贷款两种,前者的利息一般不单独反映出来,而由作为贷款者的卖方把它并入应收销货帐款中,一起向作为借款者买方进行结算,不再另行征收预提所得税,即没有利息单独发生,不予确认。后者的利息通常是与应收销货帐款分别单列出来,另行向作为借款者的买方结算,由作为贷款者卖方的非居住国征收该项利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由支付该项利息企业的居住国政府给予税前扣除利息的处理。对来自本企业股东的借款利息的确认,区分两种情况,对由老企业股东贷款给本企业所发生的利息予以确认,对由新企业股东贷款给本企业所发生的利息,在处理上通常有3种方法,一是不予确认,二是予以确认,三是有条件地予以确认。对已确认的贷款利息,一般仍以符合贷款股东所在国当时当地的市场利率为依据。对于公司发行公司债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一般均能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