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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水电费的税会处理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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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代收水电费的税会处理分析 代收电费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无法直接回答,因为具体的形式多种多样,必须要基于具体业务来判断。 以代收电费为例,实务中,最常见的有以下三大类: 一是房东或物管统一向电网支付电费,取得他们台头的发票,再按分表数据,向实际用电者收取。 二是实际用电者直接向电网缴费,由于电老大垄断不求人,不会给用电者开发票,而是开开户者台头的发票,这导致收到的发票台头不是自己的。 三是基建工程中,建筑方使用甲方变压器的电,此时电费发票的台头也是开给甲方的。 第一种情况,可以把业务清晰地划分为:房东、物管或第三方购电,再转售提供给用户。 仔细分析业务,房东等有与电网的合同,有向电网付款,电网提供电力并开发票,利用房东或大楼的电线输送给用户,所以是一个完整的转售电力的过程,房东应按转售电力处理,交增值税,并向用户开自己的增值税发票,用户需要的话,可以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用电方要收房东开具的电费发票。房东在作价时,甚至可以适当加一点线损或差价。 有人问:房东有资格销售电力吗? 这个要去问电网,与会计无关,会计只管记账;也与税务无关,税务只管收税。 如果真觉得心里不踏实,我可以给你讲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该文件把电力产品增值税对象分为: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其它企事业单位,并规定: “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只要卖了电,不管是不是电力系统,统统地交增值税。当然,也统统地开发票。 但我不赞成这样来理解。实际上,就算没有这个文件,卖了电,该开票纳税的,依然是要开票纳税。不能有可不可以一说。 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的差别在于,房东、电网户主完全不管,直接由承租户或用电者去交电费(转账或者现金),电费也不经手房东。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认定房东转售电力,就完全是捕风捉影了。 那么,怎么办呢?此时,原开户方比如房东,拒绝开票纳税是合情合理的。 仔细分析可以看出来,电网在这个业务上竟然涉嫌“虚开发票”!。 因为从合同关系上看,电是销售给开户方的,但实际上是销售给用电方的,开户方根本没有参与。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注意“实际”二字。看看,发票内容是售电给开户方,实际经营业务却是售电给付款方,这不是虚开是什么?有点让人哭笑不得吧。 “就是说,如果税务不让入账,就可以举报开票方虚开?” 可惜,电老大才不怕你举报呢。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分析一下后果和方法。 首先,尽量让开户方参与进来,甚至可以不惜给点好处,让他赚点差价,这样可以让发票链完善,不仅所得税扣除没有风险,更重要的是还可以抵扣进项。开户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17%,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抵3%,自然人当然一点儿也抵扣不了。 我的建议是,自然人争取不到就算了,好处最少;一般纳税人,必须争取开户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如果开户方实在不干,那么,也不要用这张发票入账,因为它是虚开的,可以以其复印件入账,注明电网把发票开给开户方了,并准备好相关的合同等资料。 增值税就不要想了,没专票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 遇见通情达理、执法水平高的稽查,可能也就过了。如果遇到稽查人员要补税、罚款,可以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进行据理力争。税务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用于扣除”,你就说扣除根本没有用发票、只有复印件,不适用这一条等等。此时争议点就到企业所得税上去了。 至于举报虚开,也是一个推卸责任的托辞,税务如果不能去处理对方,如何处理你呢?如何回应你的举报呢?但注意也不要惹毛电网哦。分寸需要拿捏到位。 最后,说说最好的办法,这就有点空话了。当然是呼吁深化改革,优化国企服务,优化发票管理,不要让企业在这些鬼事情上浪费钱财和精力。 第三种情况,是施工方使用建设方的电力,此时,电的发票也是开给建设方的。建设方当然可以进行转售电力。 但我的建议是,将电力按“甲供电力”处理,即与施工方结算时,直接扣除电费,被扣除的电费金额,施工方不开发票,也不计入其收入总额。这样,还可以降低施工方的税负。 比如,工程总价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电费10万元,完工时结算金额为990万元。施工方开990万元的建安发票,确认990万元的收入。建设方直接将10万元电费计入在建工程。 以上,是代收电费的三个大类。代收水费也存在这样的情况,理论上可以这样处理。 但水费最大的问题是,自来水厂可能采取3%简易计税。这样,转售水的话,一般纳税人可就吃亏了。 比如,用水103元,收到10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3元,水成本100元。房东、物管、第三方应该向用户收多少钱呢? 由于销售自来水按13%征税,收多了业主不干、收少了自己无法承受。 不能说:“按不含税价收钱,税款另付。”水价毕竟是受管控的价格,目前价格管理还没有跟上营改增的步伐呢。 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税务总局有一个变通处理: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就是说,支付水费10,300元,向业主收10,500元,则纳税增值税=200元÷(1+3%)×3%=5.83元。当然,开票,还按10,500元开,征收率是3%,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所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指按此确认收入、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但其它纳税人转收水费,不能享受此条。 如果不改变自来水厂自产自来水3%简易征收的规定,代收水费的麻烦和负担就不会消失。 当然,最终解决办法,依然是让水厂把发票直接开给每一个最终用户。但是,如果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水厂也会有自己的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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