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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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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 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 2006-08-02公布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5) 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5) 5.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5) 5.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章…………………………………………(5) 6 证书和标志………………………………………………………………………………(6) 6.1 证书……………………………………………………………………………………(6) 6.2 标志……………………………………………………………………………………(7) 7 托付加工备案……………………………………………………………………………(8) 8 收费………………………………………………………………………………………(8) 9 工作人员守则……………………………………………………………………………(9) 10 附则 ……………………………………………………………………………………(9) 附件1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10) 附件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12) 附件3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13) 附件4-1 新Ⅱ型枕外形尺寸与外观质量的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29) 附件4-2 YII-F型枕外形尺寸与外观质量的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32) 附件5-1 新Ⅱ型枕力学性能质量指标及检验方法……………………………………(35) 附件5-2 YII-F型枕力学性能质量指标及检验方法 ………………………………(36) 附件6-1 新Ⅱ型枕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与检验结果判定表 …………………………(37) 附件6-2 YII-F枕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与检验结果判定表 …………………………(38)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 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1 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 新II型 YII-F型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铁道部质检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准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担当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51874514  传    真:010-51849324 电子信箱:jjzx9cy@rails.com.cn 联 系 人:崔勇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 010-51874514 传  真:010-51849324     联 系 人:崔勇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 (2)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道建筑检验站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 010-51849305 传    真:010-51849305   联 系 人:孙璐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 (3)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桥梁与基础检验站    地   址:武汉市建设大道103号    邮政编码:430034  电  话:027-83525163 传  真:027-83525163 联 系 人:郝晋衡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铺张资源的状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新II型或YII-F型; 4.1.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非企业法人的申证单位应附有负责人“营业执照”及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均应掩盖申证产品,且有法定代表人对负责人的授权文件); 4.1.1.3 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时)。所属单位(现场制枕场)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证时,须随申请书一并提交其法人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打算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打算,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打算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诞生产许可受理打算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需经担当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打算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连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方案,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方案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依据《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状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乐观协作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值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打算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依据《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章》(见5.4.1)抽封样品,并填写《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依据本细则5.4款进行现场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由于运输缘由需延长时间期限的请提前告知审查组)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日内(一个规格型号)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乐观协作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值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打算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打算。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打算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打算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打算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见附件1)。 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见附件2)。 5.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见附件3)。 5.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章 5.4.1 抽样规章及抽样单 5.4.1.1 接受随机一次抽样。在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不少于3000根和不少于15批库存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中共抽取样品20根(一种规格),样品生产日期应最大限度地分散,其中,龄期为出池后48小时以内的不少于2批的样品不得少于6根。 检验工作按检验工作流程图进行。 检验工作流程图 检验组进厂 核查混凝土强度 静载试验机计量校核 检验器具计量合格检验 在库存产品中抽样 共20根轨枕 外形外观全检    合 其中6根 样品 其中6根 样品 格 静载试验 运至检验站                  合格 龄期28天后开头疲惫试验 5.4.1.2 抽样单(见表2) 表2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型号:   标牌: 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地点:  序号 样品编号 模节编号 生产日期 序号 样品编号 模节编号 生产日期 备注 生产企业名称:               使用单位名称: 邮编及地址:              地址及邮编: 工厂代表签字及电话:          用户代表签字及电话: 注:在生产企业抽样时,由生产企业盖章且不需填写使用单位状况。在用户抽样时,由使用单位盖章并填写生产企业状况。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新II型枕: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23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3个:裂纹与掉肩、断丝根数、产品标记;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13个;其余为C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附件4-1进行。 5.4.2.2 YII-F型枕: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23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3个:肉眼可见裂纹、断丝、标记;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11个;其余为C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附件4-2进行。 5.4.2.3 力学性能检验项目有4个:静载抗裂强度,疲惫强度,混凝土28天强度,混凝土脱模强度,其检验方法按附件5-1(新II型枕)或附件5-2(YII-F型枕)进行。 5.4.2.4 判定标准按附件6-1(新II型枕)或附件6-2(YII-F型枕)进行,A、B、C类检验任一类不合格均判为检验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单元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连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检验;需要增加产品规格的,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转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准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法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诞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打算。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当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法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打算。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平安”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平安”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依据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7-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7)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宅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宅,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宅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托付加工企业必需依据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托付企业具有其托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托付企业的名称、住宅和被托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托付企业的名称、住宅、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托付企业不具有其托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托付企业的名称、住宅,以及被托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托付加工备案程序 7.1 托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掩盖申请托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托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托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托付加工合同必需明确托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托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掩盖申请托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托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托付加工合同必需明确托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托付企业和被托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托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托付企业和被托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托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托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托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依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计价费[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托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猛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力量、语言表达力量和专业技术力量等业务素养;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忱服务、虚心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隐秘。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 类号 标准类别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备注 一 产品标准及 检验标准 1 TB/T2190-2002 预应力混凝土枕 I型、II型及III型 仅限YII-F型枕 2 铁道部运基线路[2002]160号 新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技术条件 仅限新II型枕 3 TB/T1878-2002 预应力混凝土枕疲惫试验方法 4 TB/T1879-2002 预应力混凝土枕静载抗裂试验方法 二 原材料标准 及检验标准 1 GB175-1999 硅酸盐水泥、一般硅酸盐水泥 2 GB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3 GB1345-200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mm筛析法 4 GB1346-2001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分散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5 GB2419-2005 水泥胶砂流淌度测定方法 6 GB14684-2001 建筑用砂(优等品) 7 GB14685-2001 建筑用卵石、碎石(优等碎石) 8 GB/T5223-200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9 GB/T701-1997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10 GB/T343-94 一般用途低碳钢丝 11 GB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12 GB238-2002 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13 GB232-1999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14 GB8075-87 混凝土外加剂的分类、命名与定义 15 GB8076-1997 混凝土外加剂 16 GB8077-2000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17 GB50119-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18 JGJ63-89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19 TB/T3054-2002 铁路混凝土工程预防碱-骨料反应技术条件 20 TB/T 2922-1998 铁路砼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 三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混凝土性能检验标准 1 TB10425-94 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2 GB/T50080-2002 一般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3 GB/T50081-2002 一般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4 TB/T 2181-90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试验方法—跳桌增实法 5 GBJ82-85 一般混凝土长期性能与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6 TB10210-2001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 四 产品图纸 1 研线0322 新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 仅限新II型枕 2 专线3385 YII-F型预应力混凝土枕 仅限YII-F型枕 注:以上所列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应是有效版本;    附件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类别 设备类别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力量 备注 一 生产设备 及工艺装备 1 混凝土搅拌站 电子秤自动称量并实现自动把握;水泥、水、减水剂±1%,骨料±2% 2 张拉及缓慢放张设备 自动把握:±1%;缓慢放张 3 混凝土养护把握装置 微机自动把握并自动记录:±2℃; 4 模型 √ 5 混凝土灌造成型设备 √ 6 模型移位装置 √ 仅限流水机组 7 脱模设备 √ 8 成品库吊装设备 √ 9 锅炉 √ 二 检测设备 1 2000kN压力试验机 ±1% 2 100kN或50kN万能材料试验机 ±1% 3 钢筋反复弯曲试验机 √ 4 烘箱 ±1℃ 5 水泥物理检验全套设备 √ 6 混凝土试模 必备15×15×15cm试模 7 试验室用振动台 √ 8 台秤 ±1% 9 跳桌增实仪 √ 10 砂、石成套筛 √ 11 试验用强制式搅拌机 √ 12 标准养护箱 相对湿度:≥95%,温度:20±2℃ 能满足生产需要 13 标准养护室 相对湿度:≥95%,温度:20±2℃ 能满足生产需要 14 静载试验机 精度±1%;恒载波动±0.5% 15 专用检具 √ 16 3m盒尺及钢板尺、卡尺 √ 附件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方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供应,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平安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55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拒绝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拒绝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3.2技术人员的3.2.1款、6.3出厂检验的6.3.1款、6.4型式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7款; (2)非拒绝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峻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消灭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峻不合格”是指企业消灭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峻的不合格。非拒绝项目共4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拒绝项目全部合格,非拒绝项目中应无严峻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方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1.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1.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2.企业管理者应制定文件化的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贯彻实施。 1.是否有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3.企业各级人员是否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落实质量目标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1.3 有效 实施 1.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方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方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有记录及奖惩实施凭证。 3.对事故(质量、平安、机械)的处理应有效地实施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2.企业应收集、统计、分析适当的数据,以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质量体系。 1.数据分析是否供应以下信息: ⑴顾客满足程度 ⑵对供方的满足程度(含原材料合格率) ⑶与产品要求的符合性(含成品质量日报、月报、年报)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3.企业应制定质量反馈制度,订正和预防措施把握程序并严格实施。 1.是否制定了质量反馈制度及订正和预防措施把握程序 2.查订正和预防措施实施状况。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供应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1.企业必需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合格 o 不合格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需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生产设备的计量设备有合理校验周期,使用中的计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 1.混凝土搅拌电子称、自动张拉/放张设备、自动养护温控设备是否有校验周期和检定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3.企业应有完善的设备工装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工装正常运转。 1.是否有完善的设备工装管理制度。是否规定: ⑴主要装备必有购置、安装方案,设计制造方案及验收规程、验收记录。其购置、制造应得到技术主管的认可 ⑵主要装备必有操作规程 ⑶主要装备必有检修、保养、报废制度 ⑷主要装备必有档案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设备工装台帐和主要设备档案。主要设备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检验记录 ⑵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 ⑶装备设计图及装备修改记录 ⑷设备大修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4.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1.检查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维护和保养方案及实施的记录。 2.是否有钢模型的校验,张拉杆的探伤、搅拌机、料斗、混凝土料车、脱模机、振动台的保养。 3.是否有锅炉、吊车的强检与运行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需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精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合格 o 不合格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1.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3.企业应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经常处于满足精度要求的使用状态 1.是否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规定: ⑴计量器具必有选购方案、安装及检定规程; ⑵主要检验设备(试验机)必有操作规程并由专人负责操作及保管; ⑶检验设备及计量器具必有周期检验校准制度及报废制度; ⑷检验设备及计量器具必有档案管理制度;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1.企业领导应具有肯定的质量管理学问,并具有肯定的专业技术学问。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学问。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⑶了解本企业生产状况、质量水平、薄弱环节。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峻不合格 3.2 技术 人员 1*.企业至少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4名,其中必有混凝土制品专业人员。 1.企业是否至少有中级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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