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深度解析矿山企业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含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计提标准和具体用途均有明确规定。少数企业财务人员对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的概念存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将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概念相混淆;少数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人为地提高维简费计提标准;故意混淆维简费与资产折旧的概念,从而达到调增或调减利润的目的。这些处理方法,既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给企业带来纳税方面的风险。其实,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早就有规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
2、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煤矿维简费(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相互独立,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允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
3、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简费的,应当继续提取维简费,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对矿山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深度分析。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历史沿革1.财政部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中明确,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
4、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实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累计折旧,超过折旧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该文于2003年失效)。原煤炭工业部在1993年发布的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企业计提维简费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维简及井巷费”。企业使用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后,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增加“资本公积”。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2.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5、四)(财会20043号)中规定,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长期应付款”。企业使用安全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长期应付款”。3.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明确,安全费、维简费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第五章“固定资产”作进一步解
6、释: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
7、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4.2009年6月,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中对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作了修订,并将修订内容编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第五章“固定资产”。文件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
8、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该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二)财会20098号与财会函200860号的主要变化安全费、维简费的计提由“税
9、后”变为“税前”,明确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安全费、维简费的归集、使用科目由“盈余公积”变为“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按规定方法提取”改为“一次性全额计提,并冲减专项储备”。(三)财会20098号与煤炭企业执行旧制度的主要变化安全费、维简费结余资金由在“负债”中反映,改为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分次计入成本费用”,改为“一次性全额计提,并冲减专项储备”,即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再由成本列支,同时,资产价值不能在财务账面中得到真实反映;用维简费购置的固定资
10、产不再增加“资本公积”。税务处理(一)旧税法。矿山企业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及相关固定资产折旧不得重复扣除。(二)新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11、,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为2011年度应税所得额。(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起,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非煤矿山企业提取的维简费扣除办法及纳税调整方法同上。根据上述规定,煤矿企业2011年4月30日“专项储备维简费”和高危行业(含煤矿企业)2011年4月30日“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以及非煤矿山企业2012年12月31日“专项储备维简费”科目贷方余额,由于在提取时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故实际使用时不得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