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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违约补偿款都认定为价外费用吗?有哪些税收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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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取得违约补偿款都认定为价外费用吗?有哪些税收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纳税人在交易中收取的各种名义的价外收费,税务机关往往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交易中取得的违约补偿款是否一律认定为“价外费用”,没有认定为“价外费用”的违约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本文以案例作具体分析。 案例 2016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产品供应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商品10万件,其中,该商品某零部件由乙公司提供,甲公司将零部件组装入商品后向乙公司交货。后因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提供该零部件,致使甲公司无法交付商品。2016年10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人民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补偿款金额=(商品单价-某零部件装配工资-包装工资-运费-利润-税费)×商品数量。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商品买卖关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认定甲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所支付的补偿款是甲公司截至诉讼时,为生产商品已经承担的成本和费用,未包含后续生产成本及商品最终销售的利润和税费,不属于销售货物所应取得的货款。况且其未向乙公司交付商品的所有权,不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转让货物所有权”,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征税权的行使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因此,取得的补偿款无需缴纳增值税。 法理分析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确定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必须认定其是否属于有偿转让货物和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有偿的标准是以是否从货物的购买方取得了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视同销售征税的货物除外)。如果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当然不属于销售货物,但营改增后还应确定其是否提供了应税服务。 由于服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服务的施行就是服务提供的发生。从抽象的概念讲,凡是有偿提供,无论其是有形还是无形,在税收上不是销售货物,就是销售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综上所述,确定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关键因素包括有偿和独立。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独立指纳税人按照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独立地从事一项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活动。如果被雇佣或其他受雇佣关系约束的人员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由于不对外提供经营行为,也就不属于增值税法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以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均属于非经营活动,同样不属于增值税法所规定的征税范围。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虽未发生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但是,其取得的补偿款是基于商品单价和商品数量计算而来,具有有偿性和独立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现代服务,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该款第九项规定,其他现代服务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因此,甲公司取得上述补偿款后,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小结 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违约补偿款时,首先应确认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其次,确认其是否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最后,确认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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