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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这实际上是个老问题。
基本原则是:以不含增值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其计算方式严格按条例所附表格计算。
而条例征税表格在规定上,所依据的并不是单纯的记载金额,而是购销金额、费用额等金额。例如: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增值税金并不包含在以上价格之内,它不属于购销金额、不属于加工收入或租赁金额,实际上是价外替政府收取的金额,是代收代付的金额,而印花税并没有价外费用的概念。
另外,就算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也不影响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不能抵扣仅指计算纳税额时不能抵扣,并不否定其价外税的性质。进项转入成本之中,是继支付税款行为后的另一项行为。
以建安合同为例,征税的标的并非合同所载金额,而是承包金额,承包金额显然不含税,因为增值税金是承包价格价外代收代付的金额。
所以,原则上,按不含增值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可见,如果合同只约定不含增值税价100万元,或者合同同时约定不含增值税价100万元、增值税金11万元,或者核定征收印花税情况下不含增值税收入为100万元,这些,都应该按100万元计算印花税。
但是,如果按合同征收,而合同笼统约定111万元呢?
此时就有歧义了,因为并非必须要申报了增值税才申报印花税,这111万实际上会交多少增值税呢?一些人认为,此时应按全额111万贴花。
其实上,纳税是纳税人自己的事,纳税人应该知道这个金额中有多少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是多少,就按不含收入缴纳印花税。如果按100计算印花税后,实际上不含税收入是111万 ,总共收付了111万×1.11=123万,则说明企业自己少申报了增值税,是一种违法行为。
纳税义务必须要基于实质来确定,如果因为计算、核算等原因无法查实实际上的金额,税务才按《征管法》的规定行使核定征税权。不论合同上是如何约定,印花税实际上都不应含代收代付的增值税金。
企业申报时按不含税金额申报,税务检查时按不含税金额检查。一切经济实质为基础。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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