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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
[例1]某中外合资企业1994年计划全年利润8000000元。12月末总机构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产品销售收入15000000销售折扣与折让450000产品销售税金 600000产品销售成本 6800000销售费用 500000管费理费 400000财务费用 200000其他业务收入 1200000其他业务支出 700000营业外收入 1300000(包括从联营方取得的税后利润800000元)营业外支出 480000
该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1994年获得利润200000美元,已在美国缴纳所得税50000美元。12月31日国家公布美元外汇牌价为1:8.50。另外在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将非公益、救济性捐款30000元和超过税法规定的开支限度的业务招待费40000元在税前列支。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按季预缴时,每季预缴税额为:
季预缴税额=8000000×33%÷4=660000元
企业按季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交所得税 660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660000
全年实际已预缴税款为:660000×4=2640000元
年末,企业应将总机构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收入15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1200000
营业外收入 1300000
贷:本年利润17500000
借:本年利润10130000
贷:销售折扣与折让 450000
产品销售税金600000
产品销售成本6800000
销售费用500000
管理费用400000
财务费用200000
其他业务支出700000
营业外支出 480000
则总机构的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17500000-10130000=7370000元
整个企业的利润总额为:
利润总额=7370000+200000×8.50(分支机构利润)=9070000元
则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9070000-800000(税后投资利润) +30000+40000)(税前多列支支出)=8340000元
按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340000×33%=2752200元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税额扣除限额=2752200×(200000×8.50/8340000) =561000元
实际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50000×8.50 =425000元
实际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按规定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实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752200-425000=23272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2327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27200
同时结转预交的所得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27200
贷:预交所得税2327200
结转后,“预交所得税”科目资料如下
预交所得税
借方 贷 方 借或贷余额 660000 借 660000 660000 借 1320000
略660000 借 1980000 660000 借 2640000 2327200 借 312800合计 2640000 2327200借 312800
对于多预交的312800元,如果税务机关规定留待下年度抵缴,则可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抵缴。如果税务机关同意退回多交的税款,则于收到退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312800
贷:预交所得税 312800
[例2]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88年开始营业,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5:4.5,合营期15年,1990年开始盈利,1993年共获利16000000元。按照协议,将税后利润的60%作为红利按出资比例分给投资者。经协商,外方投资者将其分得利润全部投资于该企业。
按照税法规定,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则199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6000000×30%×50%=2400000元
1993年应纳地方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6000000×3%=480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28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880000
企业将税后利润的50%分配给投资者,则外方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为:
(16000000-2880000)×60%×(4.5/10)=3542400元
企业将分得的利润全部用作再投资。按照税法规定,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不包括地方所得税)的40%税款。则应退税额为: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3542400÷[1-(30%×50%+3%)]×15%×40%=3542400÷82%×15%×40%=259200元
企业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25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9200
[例3]某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甲、乙两个分支机构。甲机构设在经济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率仍为3%。乙机构设在其他地区,税率为33%。1993年甲机构发生亏损400000元,乙机构盈利700000元;1994年甲机构盈利600000元,乙机构盈利750000元。该外商投资企业选定乙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各分支机构有盈有亏的,盈亏扣低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则1992年企业应纳税额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00000-400000 =30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按规定,发生亏损的机构应当以该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弥补亏损的部分应当按为该机构抵亏的机构的税率纳税,则1994年应纳税额为:
甲机构应纳税额:
弥补亏损部分利润应纳税额=400000×33%=132000元
弥补亏损后余额应纳税额=(600000-400000)×18%=36O00元
甲机构应纳税额=132000+36000=168000元
乙机构应纳税额为:
乙机构应纳税额=750000×33%=247500元
全公司应纳税额为:
全公司应纳税额=甲机构应纳税额+乙机构应纳税额 =168000+247500 =4155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415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15500
[例4]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满,于1994年8月宣布解散。根据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外方合营者将清算核实后的账面资本净额转让给中方投资者。在清算日企业总资产为15000000元,负债为9000000元,投入股本5000000元,资本公积400000元,盈余公积金400000元,未分配利润200000元。在清算过程中,企业发生盘盈新固定资产一台,价值为60000元;材料评估增值30000元,产成品评估增值120000元,发生有关清算费用24000元;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一笔价值为46000元。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清算收益,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60000
贷:清算损益 60000
对材料、产成品评估增值,也作为清算收益,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 30000
产成品120000
贷:清算损益 150000
对发生的清算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 24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为清算损失,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 46000
贷:应收账款 46000
则企业”清算损益”科目资料如下:
清 算 损 益
借 方 贷 方 60000 1500002400046000合计 70000 210000
清算所得=(60000+150000)-(24000+46000)=210000-70000=140000元
企业清算所得,按规定应视同利润,缴纳所得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40000×33%=462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 46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200
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200
贷:银行存款 4620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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