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安全保卫制度一、防火安全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责任人下同)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
2、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主任,班组长担任。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第六条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
3、任和义务。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各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销防法规;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第十
4、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
5、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生活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
6、移作他用。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技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保卫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领导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
7、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职员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上级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8、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三)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