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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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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不适用于真品卷烟质量状况的判定。 本规程规定了鉴别检验卷烟产品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 2 检验依据 2.1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2 卷烟产品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 2.3 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卷烟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3 工作程序 3.1 受理:依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3。2 签订委托书: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要与委托方签订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书。当委托包括抽样时,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3 鉴别检验 感观鉴别检验法应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当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3。4 出具检验报告 鉴别检验有明确结论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5 留存样品 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存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留样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3。6 复检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要求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留样进行复检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复检结论。 3。7 仲裁性鉴别检验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3。9 特殊情况处理 在不能出具正式鉴别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向委托方提供鉴别检验情况说明。 4 抽样方法 4。1 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应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4.2条的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4。2 数量在5件(50条为1件,其他包装规格按条数换算)以下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2条(1条200支),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不足2件时,则从所有样品中随机抽取1~2条作为试样,不足2条时,抽取1条或全数抽取作为试样;数量在5~10件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数量在10~50件之间的,随机抽取1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5条作为试样;数量在5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2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10条作为试样。散支烟按10千克相当于1件烟计。 4。3 抽样单位可根据鉴别检验实际工作需要在4。2基础上适当扩大随机抽样范围以及增加样本和试样数量. 4.4 抽样后,抽样小组要对抽取的试样予以封样,并填写抽样单,在抽样单上做出必要的记录。 5 检验方法 5.1 感观鉴别检验法 5。1。1 感观鉴别检验法是通过人的感官,借助一些仪器和工具,参照相应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技术资料,对鉴别检验样品的原辅材料特性、生产工艺特征、防伪技术应用等进行分析鉴别,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1。2 感观鉴别检验的项目主要为条装、盒装、烟支、烟丝等方面. 5.1.2.1 条装、盒装检验主要有如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包装材料的特征及质量,印刷工艺特征及质量,防伪技术和标志,包装工艺特征及质量等. 5。1。2.2 烟支检验主要有如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卷接材料特征及质量,外观,物理特性,卷接工艺技术等。 5.1.2。3 烟丝检验主要有如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颜色和光泽,烟丝结构,烟丝物理特性,制丝工艺特征及质量,霉变异味等. 5.1。3 感观鉴别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从外到内、由表及里进行,直至可得出明确判定结果.作无显著差异判定的,应进行全项感观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必须对样品的逐条逐盒检验。 5.2 评吸鉴别检验法 5。2。1 评吸鉴别检验法是通过鉴别检验样品与相应卷烟实物对照样品的对比评吸,对感官质量,如香型、香气、吸味等进行鉴别检验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2.2 评吸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香气、风格、谐调、杂气、劲头、刺激性、余味等。 5.2.3 评吸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二盒。 5。2.4 评吸鉴别检验的方法、要求和程序,参照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中有关感官技术要求和有关感官评价方法标准规定执行. 5。2。5 参加评吸鉴别检验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仲裁性鉴别检验时不少于七人。 5.2.6 评吸鉴别检验应有2/3以上的评吸人员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得出鉴别检验结果。 5。2.7 评吸鉴别检验若没有取得2/3以上一致意见,应进行复评。复评以超过半数以上一致意见为准。若复评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一致,则以该意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若复评意见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不一致,则应进行第二次复评并以最后一次评吸意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 5。3 仪器鉴别检验法 5.3。1 仪器鉴别检验法是运用检测仪器设备对鉴别检验样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进行测试分析,与相应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技术资料的特性进行对比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3.2 仪器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鉴别检验样品的物理特性检验、主流烟气分析、化学常规分析及其他特性分析等. 5。3。3 仪器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二条。 5。3。4 仪器鉴别检验的方法和要求按现行有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或方法的规定执行. 5。3。5 仪器鉴别检验的项目可根据鉴别检验样品的情况加以选择确定. 6 检验结论 6.1 鉴别检验结论分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伪劣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真品卷烟. 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伪造或冒用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 (三)违反烟草专卖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制造或使用卷烟商标的;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 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判定为伪劣卷烟 (一)掺杂掺假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三无产品”或无任何产品质量信息标识的; (五)已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手工包装的;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的; (七)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 (八)非法自创品牌或无任何包装标识及烟支标识的; (九)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与技术资料描述有显著差异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或足以判定为伪劣的。 6。4 已经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并且有伪劣情形之一的,即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6。5 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无显著差异的,无6。2、6.3之情形的,即判定为真品卷烟。 7 雪茄烟的鉴别检验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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