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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是否视同销售:为啥税务局的态度都向右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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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积分兑换是否视同销售:为啥税务局的态度都向右转?营改增全面试点以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很多营改增地方性口径。这些口径中,关于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的回答却是非常惊奇地保持一致。问: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作视同销售。为啥大家如此步调一致呢?据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此前财税【2013】10

2、6号文有一个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电信营改增的财税【2014】43号文也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后来,这两个文件都被财税【2016】36号文废止,积分兑换再也没有了统一的中央口径。据说中央军在2016年营改增无锡税校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口径,废掉这两条就是说以后得开始征税了。因此各地方军纷纷祭出口径大旗,将视同销售高高挂起,若有不从,则税法处罚伺候。有一位A同志指出,银行积分兑换的礼物都是第三方提供的,银行需要用从第三方购买货物,再将购买的货物兑换给信用卡用户,因此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位B同志指出,银行购买礼

3、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兑换礼品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的C同志十分精辟地分析,积分兑换的礼物的价格是在银行正常服务收费之外的,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已经包含在服务价格之中的赠送则不需要视同销售。不由我方寸大乱,主要是发现自己的逻辑思维转不过弯来,心里着急的要命,头发都白了。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

4、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管是看哪一个条款,看细则似乎更准确有些,都是强调无偿,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无偿、无偿、无偿,信用卡积分兑换何时变成无偿的了,谁家要是无偿可否白给我兑换一些呀?从视同销售的概念来看,信用卡积分兑换并不改变有偿的属性,压根不是无偿。还有一种观点,如果是销售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就属于有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如果是销售服务后赠送礼品就属于无偿赠送。而积分兑换就属于后面这种情形.这种说法相对来说,非常具有迷惑性,但是也还存在问题,无偿是否取决于发生的时间,这个主行为和赠送这

5、个从行为到底间隔多长时间就可以构成无偿,恐怕还需要权威的解释。建议总局对于类似问题进行更详细的规范。相关话题积分兑换(信用卡、航空里程等)的计税问题(地区口径)<第三只眼>如何对积分征收增值税<熊振宇>积分消费要不要征税,看过来<中国税务报 2016.11>为了提高顾客忠诚度、活跃市场,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顾客积分,产生了积分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另外,由于积分有价值,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创新业务模式,把不同商户的积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整合,给予积分兑换礼品、服务,或者兑换现金、赚取差价。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由于积分可以兑付的商品和服务大为

6、增加,积分的征税问题更加突出。有的积分是单用途的,仅可兑换本单位的商品或服务。有的积分兑换范围较广,消费者持积分可以在第三方兑换服务或货物,相应减收或免收价款,由积分发售单位与第三方直接结算或通过专门的积分兑换平台(第四方)结算。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服务的同时,赠送给消费者的积分,类似一种有到期日的虚拟有价票证,在积分到期前拥有一定的价值。考虑到纳税人在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已按照货物、服务的交易金额开票或征税,因此,无论会计上对积分如何处理,对于赠送给消费者还未兑付的积分,建议作为不征增值税处理较为合理。积分到期之前,消费者凭积分抵扣或免费领取相应的货物或服务时,兑付单位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

7、建议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征收增值税。发售积分单位与整合积分的单位(积分兑换平台)之间会发生积分销售和积分回购交易,对于支付给整合积分单位的现金,凭整合积分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作为发售积分单位在发售积分时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整合积分单位根据消费者积分兑换的需要,通过电子化服务平台为发售积分单位、签约商户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种全新的商务解决方案,较为成熟的模式是,在积分兑换商城中提供兑换物,包括实物、各类餐饮兑换券(如肯德基、麦当劳券),各类服务兑换券(如洗车、洗牙等)。对于支付现金收购积分的,凭消费者或其他积分平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对于兑换货物或服务收购积分的,兑换单位交付的货物

8、或服务建议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征收增值税。对于为兑换积分购入的相应货物或服务,允许进项抵扣或差额方式从销售中扣除。卖出积分给发售积分单位,其目的是以买卖积分的差价获取手续费,建议对卖出积分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从积分发售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和管理费等收入,按照中介代理服务等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前,文件规定对于以积分兑换形式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电信业服务,不属于有偿提供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废止了,意味着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和电信服务,应恢复征收增值税。酒店积分兑换是否视同销售 <陈桂芳 2016.12>问:酒店

9、对消费者实行消费金额送积分,消费者的积分可兑换酒店的住宿、食品饮料和日用品,兑换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答:1、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住宿服务6%的税率确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3、个人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根据财税20

10、1150号文第一条: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商家促销中商品奖励积分如何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大成方略 2016.12>问:纵观如今商家的促销手段,大多有以下几种方式:1.折扣促销;2.买一赠一或奖励促销(或叫满就送);3.竞赛或游戏活动促销;4.现场展示促销等。其中,满就送的促销方式是大多商场、超市普遍采用的。送,有送奖励积分、送商品、送服务、送现金、送赠券等。特别是购货奖励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对于授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虽然财政

11、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作了规定,但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如何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协调?答:下面举出销售奖励积分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以解释上述问题。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5年国庆、中秋商品零售旺季到来之际,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7日期间购物每满300元(含税)奖励积分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现金5元。一、奖励积分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186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

12、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货成本为18000元。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1积分价值。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元(1000×5)。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收入30186÷1.17500025800500020800(元)。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30186贷:主营业务收入20800递延收益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86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贷:库存商品18000二、积分兑

13、换商品假定A顾客在积分兑换期内(2015年12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1000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38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经超市确认,A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A顾客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根据笔者对积分兑换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分析,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收入5967÷1.175100(元),销项税额5967÷1.17×0.17867(元)。2积分抵付价款及应补差价。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ti

14、mes;55000(元),A顾客应补差价967(元)。3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967递延收益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3800贷:库存商品3800三、积分逾期失效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上例中A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5000贷:营业外收入5000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

15、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浅谈积分在增值税上的税收属性上海左劵律师事务所 严锡忠 杨颖 2017-06-30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业务,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者

16、折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交易环节而言,该业务分如下步骤:第一步,积分奖励,即企业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设置一定的奖励积分政策,授予客户一定分值的积分。客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第二步,积分兑换,即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达到企业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当然客户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积分兑换。积分于商家而言,最初尚属于一种促销手段,但随着积分在多方之间流转,积分又兼具结算功能与群体营销功能。关于积分的性质,尤其是积分使用环节如何计税,目前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尚不明朗,会计政策亦存在不同观念之争,实务中此业务的操作存在着较大争议。一、积分的会计属性

17、奖励积分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着费用观和收入观的争议。根据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对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似乎持收入观,也即企业在奖励顾客积分的同时,应当将奖励积分的价值独立于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在销售金额中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分摊。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对于消费积分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方法:(1)

18、将部分销售收入分配到积分,对这部分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递延(简称递延收入法);(2)将提供积分奖励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简称预计负债法)。持费用观学者的认为,授予顾客的奖励积分是一种销售费用,应当将积分对应的价值计入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二、积分基于会计属性之下的税务处理除非存在税会差异,税务处理一般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因此,积分的税收属性,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展开讨论,也是适当的。1、与收入观对应的税务处理如果会计上将积分按收入处理,税法也尊重这一处理而不另行调整,则意味着积分类似于商业折扣。在积分授予环节,当期销售的商品按照扣除积分对应货币价值后的余额确认增值税计税依据。当积分使用时

19、,再按照积分对应的货币价值以及实际支付金额一并确认兑换商品的计税依据。但问题在于,有些积分只具有身份效应,并不能与货币价值一一对应。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导致避税、漏税的情形出现,例如,在积分授予环节,部分收入被分配予积分名下,而这些积分最终出现失效或未兑换的情形,则意味着商家占用了该部分对应的资金而又未承担纳税义务。积分规则繁复多样,税务机关很难在征管环节稽核或监控积分是否处于失效或不能兑换的状态。这说明,积分尚不能与商业折扣完全等同。一方面,积分往往可以积累,在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积分可以进行兑换商品或兑换优惠,这也是相比传统纸质的现金券、折扣券更为先进,也更使客户对商家产生依赖性的地方。另一

20、方面,传统的现金券、折扣券往往只是与第一次消费金额挂钩,而商家一旦采用积分促销模式,个人信息就录入了商家的系统,通过这种大数据统计分析,商家也对目标客户群有了更好的认识。积分可以说是在原有的现金券、折扣券等促销手段的基础上,融入信息技术而产生的信息促销模式。传统的买一送一,折扣促销方式,目的无外乎薄利多销,以较低的价格获取产品较高的销售收入,这种促销手段的特征在于及时性、当场性,无论是折扣还是赠品,顾客都可以在购买商品的当场、当时获得,税法上也用了商业折扣一词来定性该类折扣销售业务。而随着当代企业市场营销的定位逐渐从传统的产品导向向消费者导向倾斜,企业更加重视顾客的再次消费,部分优惠券、代金券

21、、折扣券便具有购买当下不能使用,再次购买时才可享受优惠的特征。尽管积分吸收了折扣促销、优惠券等方式优点,但积分获得当下,顾客是无法取得优惠的,只有当顾客的积分累计到一定程度,顾客才可以在该商户或是第三方获取优惠,或者说,积分不是本次消费的折扣,而是下次消费的折扣。因而,积分也表现出不同于传统折扣的特点。(1)积分兑换是附条件和期限的以东航的东方万里行积分为例,每一公里航程奖励一个积分,达到六千积分后才可以兑换机票,且积分在一定时间内不进行兑换则失效。往往积分都要求顾客达到一定的积分额度才可以进行积分兑换,且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正常的购买,种类、对象存在限制,兑换时间也存在限制。(2)积分

22、兑换不发生在积分奖励当期不同于折扣促销方式,顾客在首次购买以及尚未达到积分兑换额度前的每次消费,顾客只能累计积分,而无法以积分兑换商品或取得折扣优惠。只有顾客经多次累计直至满足积分促销条件之后,才可以享受的积分兑换的促销优惠。(3)积分兑换具有不确定性顾客消费的自主性决定,顾客在首次消费后是否还会进一步消费,直至达到积分兑换条件是不确定的,达到积分兑换条件后的顾客是否就一定会使用积分,也是不确定的。此外,积分兑换过程中,顾客可能选择的兑换产品,折扣产品等都是无法确定的。综上,就税务处理而言,积分的税收属性尚不能遵循会计上的收入观。2、与费用观对应的税务处理如果会计上将提供积分奖励发生的成本确认

23、为一项预计负债,从税法的角度而言,即意味着积分奖励环节的商品销售收入需在当期全额确认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而不存在分摊或递延之说。而在积分兑换环节,则存在征税与不征税的争论。例如,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废止了前述文件,且未在文中保留积分兑换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各地税务局的执法口径也是各有不同,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

24、: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而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就对此问题明确为无偿赠送: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也即视同销售。显然,如果积分兑换环节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之嫌,毕竟,一个已经实际发生的积分兑换,纵然与前一个销售行为存在时间间隔

25、,但在本质上与买一赠一并无实质区别,而在税法实践中,也不能因此苛求时间间隔的长短。如果积分兑换环节不征税,既不符合费用观的逻辑,也同样会导致避税问题。例如,商家只在消费者购入服务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赠送积分,而赠送的积分购买货物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却不征税,这样就会出现人为操纵税率的情形。三、积分税收属性的重新定位前文分析表明,税法上,积分是不能完全遵从会计上关于积分的定性的。事实上,积分在税收上的困境在于,无法同时避免重复征税与避税的存在。这说明,积分一定在属性上存在混合的一面,才造成税法适用上的困难。因而,只有对积分进行科学的分类,才能将不同的积分还原于各自对应的、可适用的税

26、法体系中。从商家促销的角度而言,积分具有识别老客户、加强客户粘度的身份识别功能;从消费者消费的角度而言,积分又具有一定价值、可兑换、可交易的功能。但不能据此认为,积分就是一种虚拟货币或属于一般等价物,因为在特定范围或特定人群之外,积分并不能处处流通。同样也不能认为积分就是一种促销方法(如比照折扣等处理),而否认其流通、结算功能。因而,积分事实上是属于具有身份属性的等价物或金融商品。随着积分规则和积分的流通、结算功能的成熟,积分从诞生初期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商品促销的而产生之初始状态,已逐渐向一个更为成熟的方向发展,积分规则也在发展变化过程中逐步完善。从积分规则而言,根据积分是否可以对应具体的货

27、币价值,可以分为有价积分和身份积分。1、身份积分的税收属性身份积分尚属于积分发展初期形态,无法进行流通,也不具有必须和货币价值挂钩的意识和功能,身份积分仅具有识别功能,而不具备结算功能。因此,其税务处理也可以从简处理,参照现金券、折扣券一样,当且仅当客户在再次消费时使用了该积分,该积分的功能才得到了发挥。也就是说,在客户使用积分当期,积分的税务属性就是一种优惠凭证,其具有和商业折扣相同的商业理由。因此,即使身份积分的使用导致商品销售价格过低,但其性质等同于商家进行销售促销,不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之情形,也即解决了商品被重复征税之问题。至于积分兑换商品是否要视同销售的问题,从增值税

28、视同销售在于保证增值税流通链条完整性的角度考虑,积分兑换商品属于企业无偿赠送商品范畴,应当适用视同销售的规定,相应的该商品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在销项中进行抵扣。在积分发展尚不成熟,性质仍存在争议,不能资产化为一种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亦不能货币化为一种货币或者货币等价物时,身份积分在增值税上实质是不存在的,则该行为在增值税上就符合企业无偿赠送商品的构成要件。积分兑换商品的行为,只是表面上欠缺了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中的有偿要件,或者说积分的形式尚无法构成增值税上对价要件,但仍然符合增值税就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营行为进行征税的范畴,具有增值税上的可税性。故,笔者认为,积分兑换商品作为视同销售处

29、理是无可厚非的。当然,从避免重复征税的角度出发,财税2013106号文也曾作出过航空业、电信业积分兑换商品可以不视同销售的规定,但如前文所述,2016年营改增的文件财税201636号文已将前述规定废止,当然税务实践中,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此也有不同的操作口径。2、有价积分的税收属性随着积分的发展,积分会逐渐摆脱单纯的身份积分的形式,其价值将不仅仅停留在作为兑换商品或者折抵现金的促销手段上,一旦其实现流通,就不再是单纯的商家与客户1对1关系,而是商家、客户均可以拿着这个积分进行累积、流通、买卖和兑换的过程,那么积分就具有了可以和货币相对应的价值,且在流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增值、贬值,这种形式下的积分

30、,具备了一种金融性商品的性质。笔者认为,发展形式完善后的积分,具备了流通、结算以及有价的特征,不能再如前述身份积分一样在增值税上视其不存在,如果需要将其在增值税上的税务属性进行定性,不外乎货币化和资产化两种方式。货币化,也即将积分视为一种货币或者说是货币等价物。将积分视为货币,似乎是最好解决前述所有问题的方式,但因为在特定范围或特定人群之外,积分并不能处处流通,其流通程度尚不能等同于虚拟货币或属于货币等价物,因此,在积分发展尚未达到货币阶段,将积分视为货币处理是不妥当的。另一种方式,则是将积分资产化为一种商品或服务,这种方式也可以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解决前述积分流通过程中发放积分的企业通过积

31、分避税或是积分流通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中销售服务包括了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如果将积分资产化为一种商品,则其性质最为接近的是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对于有价积分而

32、言,有价积分的授予行为将不再必须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产生,商家可以单独发放积分,也可以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发放积分。商家单独发放积分时,参照销售金融商品,在扣除积分的初始成本基础上,按照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有价积分的授予环节发生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劳务的同时,则按照两者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切割销售额,属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劳务部分的,适用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属于销售积分部分的销售额,则参照销售金融商品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发票开具方面,同样参照金融商品转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发票的下家亦不得抵扣该税额。在有价积分流通环节,无论不同种类积分的兑换比例差异、积分数量差异,积分的使用

33、者或者流通者,均按照积分对应货币的公允价值扣除其取得的价值,参照金融商品转让所得差额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转让过程中如果积分出现了溢价、增值,则就其增值部分交税,如果积分平价、甚至低于其取得价值转让的,则负差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抵减后续可能产生的正差。在最终积分实现其商业价值之时,比如积分直接兑换商品或者兑换低价商品,该行为则相当于以物换物,也即最终持有积分的客户将积分销售给了商户,同时购进商品。无论客户是否支付除积分之外的现金,均参照销售金融商品就积分部分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商品的商家,无论其取得积分还是现金,均按照商品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回收相应的积分。将有价积分参照金融商品处理,可以

34、很好的解决流通过程中避税问题,同时差额征税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但是,参照金融商品进行税务处理的前提是积分的价值可以有一个相对公允和相对竞价充分的市场予以衡量,否则其公允价值将难以计量。因此,无论是积分发放时,还是流转时,其都应当与一定价值的货币或者商品产生直接的换算关系,从而使得积分存在可以参照的价值标准,这也可以更好的引导积分向有价积分,可以流通、结算的形态发展。相应的,对于积分的税收监管重点,也应当在于对积分规则的把控,对积分规则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文件应当重点关注积分兑换货币的价值规则。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

35、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积分兑换是否等同销售,看看税务局怎么说?<鹏达税筹>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人都养成了用信用卡的习惯,信用卡不仅可以打折、花未来的钱还可以攒积分、完了以后积分兑换礼品,这正是被很很多年轻人青睐的原因。那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这个积分兑换礼品,真的

36、像大家表面上看到的那样是免费的吗?营改增全面试点以后,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很多营改增地方性口径。这些口径中,关于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的回答却是一致的。问: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做视同销售。为什么大家做法都相同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之前财税2013106号文有一个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电

37、信营改增的财税201443号文也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后来,这两个文件都被财税201636号文废止,积分兑换再也没有了统一的中央口径。据说中央军在2016年营改增无锡税校培训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口径,废掉这两条就是说以后得开始征税了。有一位朋友a说,银行积分兑换的礼物都是第三方提供的,银行需要用从第三方购买货物,再将购买的货物兑换给信用卡用户,因此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位朋友b指出,银行购买礼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兑换礼品肯定要视同销售。还有一个c朋友十分精辟地分析,积分兑换的礼物的价格是在银行正常服务收费之外的,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已经包含在服务价格之中的

38、赠送则不需要视同销售。不管是看哪一个条款,都是强调无偿,信用卡积分兑换何时变成无偿的了?谁家要是无偿可否白给我兑换一些呀?从视同销售的概念来看,信用卡积分兑换并不改变有偿的属性,压根不是无偿。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基于以上规定,许多商场或零售商实行的积分换礼品,该礼品不是许多地方税务局所认定的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讲的无偿赠送行为。其实赠送的商品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积分换礼品只是形式,要通过形式探求其实质,看属于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是无偿,则是视同销售的对象,如果是有偿,则不是视

39、同销售的对象。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而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表面上企业销售的货物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礼品却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好象不合理,但其实积分换礼品的销项税额已隐含在原来购买达到商场规定的换取礼品积分的商品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因此,对于积分换礼品换取的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换取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鉴于以上分析,积分换礼品赠送的礼品不是无偿赠送行为没有明确

40、的法律条文规定,为了规避赠送的商品被税务局判断为视同销售而缴纳增值税,应进行如下纳税筹划:企业修改营销宣传内容,即把积分换礼品的宣传内容修改为积分换取折扣券,折扣券上要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当消费者拿着折扣券来消费时,商家要销售的商品和折扣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案例分析目前某企业的会员积分回馈方案如下:会员累计积满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会员累计

41、积满499分以上时,奖励价值6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1、纳税筹划前分析由于该企业的积分返利规则中没有明确返利的性质是否为销售折扣,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因而有可能被国税部门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值税条条例细则和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多纳增值税,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造成多纳企业所得税,甚至还有可能要交代扣代缴顾客个所得税;由于该企业会员手册中没有规定如何开票,也就无法说明折扣和销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因而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都是难以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2、纳税筹划方案为了规避税务检查风险,可以把企

42、业会员积分回馈方案进行修改如下:会员累计积满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折扣券;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折扣券;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折扣券;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折扣券;会员累计积满499分以上,奖励价值60元的折扣券。并在折扣券上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3、纳税筹划后分析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

43、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可以认为税务局限定的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且在发票上分别注明。据此,建议在折扣券的使用范围与原有提货单条件一样,但会员积分的回馈返利性质上却明确属于折扣销售,既符合增值税和所得税条例,也符合国税总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可以扣减应税销售收入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额和所得税额。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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