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购进产品样品怎么处理账务【问题】我公司进了200套产品,准备全部用作样品,请问是否入库?怎么入账和出账?【解答】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至于账务处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我们先从主导该行为的企业(假定为该样品的生产厂家)的业务处理开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或者购入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会计处理:变价销售,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流转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如果变价收入(不含税金额)低于货物账面成本的,考虑管理方面的要求,将其差额部分计入销售费用为宜。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样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增值税方面,对于第两种情况,
3、无疑是要计征增值税。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应该不需计征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精神,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方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本前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原理上看,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第两种情况。名为样品,实际是具有折扣性质,即按经销商、客户采购量供给一定数量的样品,这具有供其展销和鼓励增加采购量的双
4、重意义,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可按商业折扣进行处理。增值税方面,虽然有观点认为,相关规范中所称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中曾明确,对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可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通常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实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转换为价格折扣并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可以按折扣后金额计缴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
5、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曾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贵公司可比照分析确定自身业务属于上述哪种情况,从而确定相应的会计及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