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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必备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150543 上传时间:2024-05-20 格式:DOC 页数:53 大小:1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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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9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12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4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1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19劳动者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2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26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28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3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47职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52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推动

2、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开展,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文件精神,经2016年7月20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变更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成员,现将相关变更通知如下:一、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组 长:朱付生 董事长兼矿长副 组 长:张振兵 总经理 索兰会 生产矿长 高海全 基建机电矿长兼工会主席 张建军 总工 王少华 通风助理 白剑锋 机电矿长 龚运慧 指挥中心主任 王建平 安全矿长 石安会 职防科科长成 员: 卫学明 董建飞 杨 波 田军则 宋志敏 路贵孝 屈金水 屈文杰 姜旭亮 组长、副组长、

3、成员具体责任及分工:组 长: 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具体工作安排、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对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处理以及协调配合等各项工作;副组长:负责对井上、下矿区作业场所、工作及生活区的粉尘治理进行部署、处理、落实;总 工:总工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改进进行严格把关; 通风助理: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机电矿长:负责供电系统的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任:负责对井上、下生产系统作业场所的粉尘治理进行部署;财务科科长: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所需资金投入保障;工会主席:负责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技术科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技术改进严格把关,科员要及时完成领导下达的任务,

4、认真配合组织机构的工作;综合办主任负责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及员工体检,科员要及时完成领导下达的任务,认真配合组织机构的工作;供应站站长负责职业病所需的防护用品、材料及设备的购置,采购在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方可购买;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职责: 1、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2、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3、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防治经费落实。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4、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组织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制定和及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上报职业危害事故。参加本单位发生重大职业危害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6、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7、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8、根据“三同时”原则,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

6、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职防科)及职责:主 任:石安会 成 员:王 轲 李晶波 李明杰 职防科,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下达的任务,认真配合领导小组的工作,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成员职责:成员:王 轲 1、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2、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

7、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4、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成员; 李明杰1、组织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监测和评价工作。2、组织落实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指导、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保管。成员:李晶波1、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2、按规定对职业

8、危害进行申报。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二、岗前告知1、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

9、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三、现场告知1、通风科负责在醒目地点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2、通风科、机电科负责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

10、处置措施等内容。四、医院负责将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劳资科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六、培训中心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劳资科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

11、相关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十、在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2、放射工

12、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7、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

13、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1、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3、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

14、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15、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

16、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我矿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四、通风科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资

17、质的机构对本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六、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地测科收集提供“煤矿的基本情况”;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收集提供“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收集提供“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4、通风科、机电科收集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5、通风科收集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6、培训中心提供“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

18、培训情况证明材料”;7、劳资科收集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8、通风科、机电科、生产科提供“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收集提供“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八、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

19、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管理和作业人员。二、职责和权限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2、 安检科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3、 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申报培训需求,安检科实施职业健康宣传、组织员工实施培训;4、 安检

20、科、劳资科、通风科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三、工作内容1、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检科报告培训需求。安检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2、培训时间: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3、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

21、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四、记录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53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

22、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职责1、通风科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和实施。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规程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2、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3、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

23、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通风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安检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安排机修人员检修。通风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在用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设施使用单位做好使用记录。通风科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4、5、安检科培训中心、通风科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科室、队组。三、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为本制度的执

25、行部门。四、内容与要求1、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2、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3、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劳资科与后勤中心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4、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6、

26、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1、 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2、 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3、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自救器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4、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后勤中心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二、依据根据煤矿安全

27、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三、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石壕煤矿。四、具体内容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防冲科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

28、备的正常运行。2、通风科监控室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3、每天由通风科监控室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4、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5、每月由通风科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6、由机电科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半年进行一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7、每年由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委托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向职工公布

29、。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通风科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矿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30、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三、职责 1、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2、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 3、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如:选煤厂升级改造项目)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31、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如:选煤厂升级改造项目)5、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委托具有

32、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如:选煤厂升级改造项目和新风井建设项目) 8、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认真整理资料并上报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归档。 劳动者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

33、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矿医院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

34、查。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结合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表1执行。表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1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要及时通知矿医院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即将离岗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

35、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六、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应按规定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劳资科和矿医院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劳资科和矿医院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队组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

36、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九、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十、对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劳资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十一、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财务科按法规规定执行。十三、本规定解释权归我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按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

37、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我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 矿医院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二、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劳资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岗工作。三、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

38、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四、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 矿医院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六、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统计的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数据应当准确、真实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和所在地安全监察局。七、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

39、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队组。三、具体内容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

40、、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费用类由财务科和供应科集中负责采购,工程方面主要由生产科和通风科负责。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特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由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档案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档案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档案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

41、检修与更换等记录;档案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档案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档案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档案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档案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档案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档案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结合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和我矿实际,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分为几部分存档管理,具体如下:1、档案一、档案二、档案三

42、、档案四、档案五、档案七和档案十一由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建档,负责日常更新和保管。2、档案六由后勤中心造册登记,建立档案。3、档案八由调度室造册登记,建立档案。4、档案九由人力资源部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建档,并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登记。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认真整理资料并上报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归档。四、其他要求1、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2、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

43、度。 3、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为了应急救援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事故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能够导致产生职业病的统称为职业危害因素。本矿井主要职业性危害因素有:不良气象条件、

44、生产性粉尘、有毒气体、生产性噪音和振动等。1、不良气象条件煤矿井下气象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气温高、气湿大、不同地点气流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矿井内的不良气象条件是煤矿工人发生上呼吸道炎症及风湿性疾病的促发因素,煤矿工人上呼吸道感染及风湿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此病一般呈慢性发病过程。2、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煤矿中的主要危害要素。矿井内许多生产过程和工序,如钻眼、放炮、采煤、运输等,都能产生大量的粉尘。由于开采的方式、使用的生产工具、岩石和煤的理化性状及防尘措施不同,产生的粉尘量有很大的差异。岩石掘进干式钻孔,产生粉尘量最大,使用电钻凿岩、手工凿岩、放炮后装车时次之。煤矿工人由于长期吸入含有较高游离二氧化

45、硅的岩尘、煤尘和混合性煤尘,可发生矽肺、煤肺和煤矽肺。此病一般呈慢性发病过程。3、有毒有害气体在矿井空气中,可存在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硫化氢等。沼气(俗称瓦斯)主要存在于煤层中,在煤块崩落时,排放出来。由于比重小,一般多蓄积于巷道的顶部。二氧化碳主要存在于煤层和煤块内,在采掘过程中与沼气一道排出。此外,巷道内木材腐烂,人群呼吸及放炮等也可产生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密度大,一般多积聚于巷道低处及通风不良的废巷中,其危害性在于二氧化碳在空气中的组分增高,而引起缺氧。一氧化碳产生主要由于煤炭自然发火、爆破作业、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产生。硫化氢在煤矿中少见。一般存在于煤层一定区域的鸡窝

46、煤内,在落煤时逸出,因而可使靠近落煤地点的采煤工发生硫化氢中毒。此外,由于木材腐烂及酸性矿井水与硫铁矿作用也可产生硫化氢。在长期封闭的废巷道内,亦可能有硫化氢积存。当有毒有害气体在作业环境中达到一定浓度时,会引起急性职业中毒。4、生产性噪音和振动矿井中的噪音和振动主要来源于机械工具。噪音和振动的程度取决于生产过程、开采方法和使用的工具。一般来说,风动工具(风钻、风镐等)比电动工具(电钻),振动式运输机比皮带运输机发生的噪音和振动更为严重。长期在强烈的噪音条件下工作,常表现听觉敏感性降低,甚至可以发生噪音性耳聋,长期受局部振动作用可能引起呈慢性发病的特征。 5、矿可能发生的意外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有:(1)有毒有害气体急性中毒。(2)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可因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有关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但事故原因明确,能够及时修复,无人员死亡或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且发生急性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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