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老樊学习140:向迅速解读的大咖们致敬(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6140号发布日期:2016-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樊剑英】今天有点时间,再次咀嚼140号,顺便拜读了段文涛、李舟、苏强、张伟、蓝敏、徐贺、朱鱼翔等各位老师解读心得,以免自己理解走火入魔,在此向迅速解读的各位大咖致敬!一、销售服务、无
2、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
3、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苏强】本条精神在于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与之后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同理解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
4、润或者保底利润,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蓝敏】这一思想实际上在营业税时代就一以贯之。凡是风险与收益共担的,都是投资行为;不担风险,取得某种承诺的收入,就是借款行为。理财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本的,包括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即本金没有收回风险。这类税务上被理解为一种资金占用收入,其取得的收益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属贷款。另一类是非保本的,可能亏、可能盈,这就是真正的投资收益,这个收益,不论何何时取得,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本质上与投资
5、成立公司是一样的,分红、收回都不涉及流转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樊剑英】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等于其不属于金融商品,绕一下。转让征税,前提必须有买入和卖出行为,然后按照买入和卖出差价计算征收增值税,本条所称的无论是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如果在持有期间,最终未发生转让金融商品,仅仅是到期赎回,即使是金融商品,也不应该视为转让缴纳增值税。【蓝敏】持有至到期,如果如本文件上条所称非保本理财产品,按投资及收回处理,不征增值税;如果是保本的理财产品,按贷款征税。
6、反之,凡到期前转让,是转让金额商品。转让亏损可以与其它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合并计算。贷款与金融商品转让,在增值税计算规则上不一样。【苏强】原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在到期前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还是持有到到期转让。因为两种金融商品转让虽然都属于贷款服务这个大税目,但是适用的子税目不同,如果属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
7、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即全额按照取得利息收入纳税;如果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则差额纳税(买入价减去卖出价),负差还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结转。财税2016140号文件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那就是按照“贷款利息收入”除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外,需要全额按照取得利息收入纳税,而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差额纳税。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
8、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蓝敏】这实际上是对以上金融机构的一个特殊照顾。理解这一条,主要是理解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公司借款会有什么样的待遇。它们可没有这等好事。比如,合同约定利息每30天支付,结息日到了,利息被拖欠,利息的增值税是必须要交的。90天以后,金融机构可以暂不纳税,但非金融机构依然要纳税。金融机构90天后,倒可以暂不交税,非金融机构怎么办呢?一旦利息逾期,有两个方法:一是催收,债务人违约,但此时注意要缴
9、纳增值税;二是修改并重新签定借款合同,约定按客户承诺的新的日期收取利息,此时就可以不交增值税了,但此时相当于放纵了客户的违约行为,债务人没有违约。金融机构可以两头都占便宜,90天后,既不交增值税,又认定借款者违约;非金额机构,即普通公司,就不行。【苏强】文件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又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
10、,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也就是分两种情况:第一,将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即按照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纳税义务时间。第二,将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种规定类似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9号第四
11、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这样就又会产生一项新的税会差异,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增值税上收付实现制,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要按照财税2016第22号文件,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蓝敏】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
12、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运营过程中”,是以管理人名义对外经营,所以,以其为增值税纳税人,符合增值的一般规定,因为增值税对“行为”征税。【苏强】本条是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到底是纳税义务人,文件出台之前有两种做法,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或者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代扣代缴纳税人,而购买持有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现在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是纳税义务人,这样规定对于税收征管非常有利,因为购买了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人数众多,不好进行税收征管。以后大家买了资管产品例如理财产品等,是由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13、,不是购买人作为纳税义务人。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苏强】本条规定解决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税制转变前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如何结转的问题。财税2016140号出台前国税局对于纳税人在营业税时代即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不确认负差,也不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但是这对于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的纳税人,在2016年5-12月份继续转让金融商品纳税是有很大影响的。例如:某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时,买入价100万元,卖出价60万元,4月30日前转让出现的负
14、差40万元,不缴纳营业税但负差40万元,不能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而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买入价150万元,卖出价180万元,销售额为30万元,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的销售额30万元可以与4月30日前转让出现的负差40万元相抵,30万元-40万元=-10万元,即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不交纳增值税了。而按照之前的规定,纳税人需要缴纳30/1.06=1.6981万元增值税。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10万元),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
15、度(2017年度)。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苏强】这条明确了从事融
16、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这与国家审批制度改革密切相关,应为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很多业务的审批制已经改为备案制了,所以明确规定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适用相关税收政策非常合法合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
17、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这条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是天大的利好!因为明确了“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因为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规定,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
18、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
19、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
20、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大家发现没有不论是财税201636号,还是2016年第18号都将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其范围严格限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扣除凭证严格限定在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这样的话,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没有明确列入差额扣除范围,而财税2016140号将范围扩大到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这使得房开企业的扣除额大大增加,相应地减少了销售额,最终减少了交纳的增值税。另外,增加了(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即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也就是说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没有发票和财政票据也可以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进行差额扣除。这里的扣除材料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一致。【蓝敏】政策的理由是这样的:
22、政府出让土地应该是净地,要达到净地的标准,则拆迁补偿费用和前期开发费都应该包含其中。但要注意,前期开发费必须是支付给政府的,实际上也就构成了净地的出让支出,可以参与扣减合情合理。如果是自行开发,则不行,不过,自行开发,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拆迁补偿,按现行拆迁补偿法规,应该是政府去拆迁补偿,这样补偿金就全部进入地价了。但实际上,由开发商直接补偿的情况还不少,所以,支付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也算,这样的规定是务实的。【朱鱼翔】(一)直接向政府部门支付拆迁补偿等费用1、明确了36号文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土地价款组成,主要包含四个部分:(1)拆迁补偿费用政府征地和拆迁发生的成本费用;(2)土
23、地前期开发费用政府一级开发成本,九通一平、规划、勘察等前期开发费用;(3)土地出让收益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4)“等”等字又给了大家想象的空间,个人认为:应该是政府为出让该地块发生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前述未提及的其他成本,或者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费用。2、土地价款支付:受让方直接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3、合同约定: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的土地价款的组成;4、有效凭证: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1、36号文中没有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可能支付拆迁补偿费的问题,本文的完善非常及时;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
24、额时扣除。2、实务操作建议:(1)支付对象:其他单位或个人;(2)拆迁协议:可以公证、拆迁办备案;(3)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有评估报告、拆迁办结算证明;(4)拆迁补偿费支付凭证:收条、收据、银行回单、签收单据等;(5)其他证明材料:商谈纪要、会议纪要、民事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5、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房地产企业从政府拿地,很多时候会先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招拍挂,支付出让金,最后再设立项目公司,将土地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
2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竞得人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竞得人按约定成立新公司后,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协议,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出让人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公司,而不应该视为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实务中常常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土地出让金票据是开给集团公司,后面虽然协议变更,但出让金专用票据通常无法更换,导致项目公司在实务中存在风险。本条实际上认可了此种行为。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1)变名前
27、后的公司是全部控股关系,即100%控股,这点比较严格。(2)先拿地再合作的模式要小心了,拿了地找第三方合作,就可能存在不能扣除土地款的风险。(3)这个全部股权,并没有明确控股时点,一般可以扣除土地的时点是在开发项目交房结转收入时,那么也就是这个时点之前,就必须是一直100%控股?不知理解是否正确,好象太不可思议了。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是餐饮行业营改增后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对于企业来讲,餐厅就餐还是外卖并无区别,税务机关非要界定出一个是餐饮服务,一个是销售产品,实属吹毛求疵。本条实质上将最近大半年的争议进行了统一,统一到餐饮服务6%税率,实属餐饮企
28、业的福音。原来文件规定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销售货物的17%纳税,而提供“堂食”按照“餐饮服务”6%缴纳增值税。由此产生,餐饮企业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之前的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餐饮企业提供的外卖食品,应缴纳增值税。【苏强】有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条,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是放学后叫“外卖”还是“堂食”了!因为都按照餐饮服务6%缴纳增值税。其实说句多余的话,实现生活中税务局怎会知道,餐饮企业是提供“外卖”还
29、是“堂食”服务了,以前按照兼营处理的餐饮企业都是“傻子”,因为食客在哪吃饭税务局不会定位的,但不按照兼营业务分别核算的确有风险。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是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特别是“不动产租赁”,因为其税率为11%,其他“会议展览服务”还是“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6%。这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30、)第五条: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异曲同工之意。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文化体育业中的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将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经营从旅游业中剥离出来归属于文化体育业,企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算是一个利好消息。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
31、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既然是针对非企业组织,可以理解为其从事上述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并不像企业一样是经常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
32、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根据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2.2.10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业务描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报送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
33、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这项规定与之前的财税201668号一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文件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苏强】这条解决了征纳双方现实操作中,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取得的
34、收入,是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因为按照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1%。税率差异很大,这也给基础税务机关实际操作指明了具体税目。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到底属于兼营业务还是物业管理服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就属于兼营业务了,请物业公司遵照有关兼营业务和建筑服务的相关税收规定,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和分别使用相应税率或征收率吧,因为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
35、易计税方法。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条解决了征纳双方现实操作中,建筑公司纳税人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在交通运输业中早就存在并已经明确了,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之前没有明确,因为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11%或征收率3%,而“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17%。这次明确后便于征纳双方现实操作,减少争议,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36、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段文涛】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所使用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对应的常见名称有:过度段;生活模块;处理模
37、块;钻机模块;钻机模块;浮式生产储油轮;浮式储油轮;穿梭油轮;三用工作船;浮式生产储油轮;浮式储油轮;单点系泊系统;水下油汽罐;栈桥码头;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钻井平台;生产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烽火台。【蓝敏】中国企业卖给中国企业,本不能算出口,但被规定为“视同出口”。现在不再视同了,不再是零税率,要纳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