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利变工资企业违法为股东“节税”近日,河南省新郑市地税局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亨通煤炭转运站存在2006年分红纳税情况不实,存在偷税嫌疑。稽查人员接到转办的案件后,对亨通煤炭转运站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亨通煤炭转运站,成立于2002年2月,是股份制企业,由4人合伙投资,该企业从成立以来年营业收入一直维持在1000万元左右,且纳税信誉良好。稽查人员调阅了该企业的账簿、凭证、合同等相关纳税资料,采取逆查与详细相结合的检查方法,从企业年度报表、原始凭证等入手,对企业2006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只是发现了该企业存在部分销售合同没有缴纳印花税,企业年末分红也按照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了6.1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举报人的举报较为详细,稽查人员决定对该企业以前几个年度的纳税情况一起进行检查。通过详细对比企业4年来的纳税情况,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06年以前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保持在10万元左右,缴纳其他地方各税在3万元左右,但2006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突然下降。询问企业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解释去年企业效益下滑,股东分红减少,因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减少。会计的解释听似有道理,但与当前煤炭销售行情不太相符。稽查人员再次对企业费用、人工成本进行对比,结果发现企业每月的费用基本在8万元上下波动,没有大的变化,而2006年9月12月的人工成本突然增加15万元,比平时月增3万多元。工资发放情况异常,有变更
3、所得项目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稽查人员调出工资表,发现2006年9月12月企业分别支付装卸工人工资23万元,这种情况在以往年度是没有的。据了解,该企业装卸煤炭全部实现机械化,人工费用很少。围绕这个疑点,稽查人员走访调查了企业职工。据企业职工反映,现在企业根本不用人工装卸煤炭。掌握了这一情况,稽查人员突击询问了该公司财会人员,通过晓以利害,会计最终承认9月12月考虑到快到年终分红,股东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企业负责人指使以虚发工资的形式将一部分利润提前支出,为股东“节税”。针对该企业的违法事实,新郑市地税局对该企业作出了限期缴纳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和0.5倍罚款的决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