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各省公务交通补贴纷纷出炉:税前扣除分六类个税计征各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无配套的、明确的、完整的、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税收政策规定。而部分省市先后出台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目前,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各地具体税收政策不尽一致,部分税收政策实际操作能力弱化,由此可能引发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2、之间理解差异和征纳争议,甚至造成误解误读。由于各地税前扣除标准存在差异,需结合当地税收征管具体规定执行,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完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准予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到底如何确认,由于各地执行的具体标准不尽一致,纳税申报时可以参照的标准,是经当地省级政府审批同意,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的公务交通补贴前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公务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类型一据实扣除河南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01582号明确,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
3、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陕西省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第一条规定,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山西省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1号)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
4、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类型二标准扣除内蒙古自治区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376号)规定,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
5、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类型三比例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
6、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河北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明确,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7、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税。类型四限额扣除海南省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
8、16年第1号,明确的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
9、明确,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6123号)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
10、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类型五参照扣除陕西省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第二条要求,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
11、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类型六超标准计税陕西省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第二条要求,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安徽省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三条明确,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